江西出台首个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细则 下放省管河段部分排污监管权

02.01.2015  13:24

  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1月1日南昌讯(记者 良保)从2015年1月1日起,我省首个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江西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正式实施。《细则》按照“收放结合”的原则,上收一部分管理权限,同时将省管河段上的部分排污口监督管理权限下放。

  据了解,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的重要抓手,也是保护水资源、保持“一湖清水”的有效举措。近年来,特别是简政放权后,按照把“该管的管理好”的要求,我省进一步强化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细则》对入河排污口设置的申请、论证、审批、登记、日常监督等各环节进行了规定和细化,使各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部门和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能够看的明白、方便操作。《细则》按照“收放结合”的原则,科学划分了省市县三级权限,按照抓排污量大、污染严重、敏感水域(跨行政区域断面)排污的原则上收一部分管理权限,同时将省管河段上的部分排污口监督管理权限下放。

  同时,《细则》要求在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审查、审批、验收的同时,完成河道内建设项目相关手续,把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的影响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针对绝大多数入河排污口没有进行审批和登记的实际,《细则》按照国家不同时期对入河排污口管理的不同要求,划分三个时间段对已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分别进行处理,确保既规范监督管理,又不引起不安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