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连续提高基础养老金 不冲抵各地自行提高金额
江西已分别从2014年7月1日和2015年1月1日起,连续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3月10日,江西省人社厅农村社会保险处对提标政策作了进一步解读。
按照国家调整全国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统一部署,从2014年7月1日,将我省基础养老金标准从每人每月5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0元。在国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基础上,从2015年1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的标准,将我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从每人每月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
此次增加的基础养老金金额,不得冲抵或替代各地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即只能在省里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之上做加法,不能做减法,只叠加、不冲销。
因两次提标的增加幅度、执行时间和范围要求各不相同,需分类核准应发人员、补发人员、正常发放人员和相应资金额度。
首次提标的起始时间为2014年7月1日。即从2014年7月1日起,所有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的人员,可按每人每月70元的标准领取基础养老金。其中,对2014年6月底前已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人员,应按每人每月15元的标准补发2014年7月至12月增加的基础养老金;对2014年7月1日以后办理了待遇领取手续的人员,则补发其从实际领取养老金之月起至2014年12月增加的基础养老金。
再次提标的起始时间为2015年1月1日。即从2015年1月1日起,所有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的人员,可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领取基础养老金。其中,对2015年2月底前已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应按每人每月25元(含首次提标应补的15元)补发1至2月份增加的基础养老金。
年满60周岁、已办理城乡居保待遇领取手续的参保人员,其增加的基础养老金由城乡居保经办机构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及时足额划入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首席记者 徐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