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怕承担被撞伤者医药费 大学生劫持女医生

06.03.2014  02:22

  中新网武汉3月5日电 (王田甜 许军 徐金波)因为害怕承担被撞伤者的医药费,18岁的武汉大学生陈某拿起水果刀架在了值班女医生的脖子上。5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定陈某犯绑架罪成立,裁定维持一审“判处陈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0元”的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8日16时,陈某骑自行车返校,途中将老年妇女樊某撞伤。尔后,陈某与樊某的家属一同将伤者送至医院治疗。樊某经医院拍片确诊为右手手腕骨折,需住院治疗。因陈某当时身上无钱缴纳住院所需押金,樊某的儿子李某催促陈某找人筹钱,并要扣押其身份证。情急之中,陈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水果刀刺向李某胸部,将其刺伤。

  当李某等人追赶陈某时,陈某冲入值班女医生段某的办公室,持刀将段某劫持至医院门诊大楼外,欲逃离现场,被接到报警后赶至现场的公安民警包围。民警当场劝其放下凶器并允诺为其垫付住院所需押金,但陈某仍以人质安全为要挟,要求警方提供车辆让其逃离。19时许,陈某乘坐警方提供的警车挟持人质逃至一偏僻路段时,被特警制伏,段某安全获救。

  2013年12月12日,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以绑架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0元。宣判后陈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自己并不构成绑架罪。

  武汉中院认为,陈某骑自行车将他人撞伤,在医院诊治期间,因住院治疗费用问题与伤者家属产生纠纷后,为离开现场,持刀将医院女医生劫持为人质,并与接警后赶至现场的公安民警对峙,要求警方满足其不法条件,在对峙期间,陈某始终将刀架在人质的脖子上,对人质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实质性的威胁。其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绑架罪对其定罪处罚。

  承办该案件的法官介绍,绑架罪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暴力型犯罪,我国刑法一直对其处以重罚。2009年之前实施的刑法对绑架罪规定的量刑起点就是十年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七》实施之后,增加了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条款。本案中,陈某犯罪时刚满十八周岁,行为控制能力和是非辨认能力不强,一时冲动导致犯罪,其绑架行为没有给人质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陈某归案后亦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因此可认定陈某犯罪情节较轻,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同时考虑到陈某被捕前是在校学生,无经济来源,家庭经济困难等因素,判处人民币罚金1000元。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