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协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发展协商民主中重要作用的意见
(2015年9月9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等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协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发展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人民政协是适合中国国情、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具有独特的优势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1.人民政协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政协以宪法、政协章程和相关政策为依据,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保障,集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具有代表性强、联系面广、包容性大的优势,可以畅通民意表达渠道,更好地听取各界群众的意见建议,可以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理顺情绪,促进社会和谐。坚持和完善人民政协这种民主形式,既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又体现了中华民族兼容并蓄的优秀文化传统,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各级党委要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战略高度,进一步提高对人民政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更好地运用人民政协这一民主形式,更好地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更好地利用人民政协这个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发扬民主、团结合作的重要平台,广纳群言,广谋良策,广聚共识,汇聚强大正能量,促进党委、政府科学民主决策,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
2.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是形势发展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和“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形成了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省委结合江西实际,提出了“发展升级、小康提速、绿色崛起、实干兴赣”十六字方针和“五年决战同步全面小康”的奋斗目标。实现这些目标任务,更需要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更需要广泛凝聚共识增进团结,更需要汇聚各方面的智慧和力量。新形势、新任务赋予人民政协更重大的责任,更光荣的使命,也呼唤和要求人民政协继承光荣传统,提高履职水平,不断有新的更大作为。
进一步加强政协工作,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始终坚持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始终坚持大团结大联合,始终坚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围绕中心,认真履职,主动作为,进一步发挥好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重要作用,为江西“五年决战同步全面小康”,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着力提高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3.明确政协协商的内容。主要包括:党代会报告,党委或党委、政府联合制定的事关全局的重要文件,党风廉政建设有关问题;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财政预决算报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总体规划、行政区划调整、重大体制改革;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及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经营性投资项目;本级政协主席会议成员、常委、委员及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建议人选,党委提请政协协商的其他重要人事事项;各党派参加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等。
在实践中丰富协商内容。鼓励和支持各级政协根据形势发展,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结合实际丰富协商内容,拓宽协商范围。政府起草一些重要法律法规的过程中,视情可在政协听取意见。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等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
4.规范政协协商的形式。主要包括:
全体会议协商。主要协商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财政预决算报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等。
常委会议协商。主要协商讨论党代会报告,党委或党委、政府联合制定的重要文件,重要规划、重大改革和党委、政府年度重要工作,有关人事事项等。
主席会议协商。主要协商讨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重要人事事项,各党派参加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等。
专题协商。主要协商讨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领域某一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点、热点问题。
对口协商和界别协商。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与对口联系的有关部门以议题为纽带建立健全对口联系工作机制,开展对口协商。充分发挥界别作用,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整体部署组织界别委员举行界别协商会、座谈会等活动。
提案办理协商。把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经环节,每件提案办理必须协商,重点提案重点协商。
其他形式协商。政协在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形成过程中及时召开专题座谈会等,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建议;通过视察、考察、专题调研及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开展协商;整合现有网络资源,探索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等新形式。
5.健全政协协商的程序。加强政协协商与党委、政府工作的有效衔接,健全制度化、规范化协商程序。
制定年度协商计划。党委会同政府、政协制定年度协商计划,对明确规定需要协商的事项必须经协商后提交决策实施。建立党委同政府、政协重点协商议题会商机制,议题可由党委和政府交办,可由党委召开的秘书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可由政协与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协商提出。建立政协内部选题机制,通过常委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座谈会、发函等形式征集议题,积极探索由界别、委员联名、委员小组提出议题。在广泛征集议题的基础上,由政协办公室(厅)形成年度协商计划草案(包括协商内容、时间、参加协商的领导、责任部门等),经党委召开秘书长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和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后,报党委常委会议研究确定并列入党委年度工作要点。协商计划由党委、政府、政协办公室(厅)联合印发。
做好协商筹备工作。政协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厅)会同党政相关部门制定协商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围绕协商议题进行必要准备,并提供有关资料;政协组织委员围绕议题深入开展调研,讨论研究协商意见。
精心组织协商活动。协商活动由政协组织实施。根据协商议题和协商活动安排,党委、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协商活动,并主动通报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参加协商活动的政协委员要紧扣议题,积极建言献策。
及时报送协商成果。政协在每次协商活动后,相关意见建议视情以政协党组报告、政协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建议案、政协信息等书面形式报送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
6.推动政协协商成果的转化运用。各级党委、政府应将决策前和决策实施中的协商纳入党委议事规则和政府工作规则,并制定协商成果采纳、运用和反馈办法,从制度上保障协商成果落地。对列入政协年度协商计划的议题,党委、政府在研究决策相关问题时,应附上政协报送的协商意见,并邀请政协相关负责同志介绍情况。对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的建议案,党委常委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应集体研究。对政协协商后形成的视察报告、调研报告、政协信息、大会发言专报、重要提案摘报等成果,党政领导应及时阅批,并明确落实办理部门和有关要求。经党委、政府集体研究和党政领导批示研办的协商成果,由党委、政府督查部门负责督办,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向政协办公室(厅)书面反馈。
三、把协商民主贯穿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全过程
7.加强政治协商的制度建设。进一步明确党委、政府和政协在协商活动中的职责,提高政治协商的科学性、时效性和规范性。
完善党政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参加政协政治协商活动的制度。党委领导每人每年出席1-2次同级政协协商活动;政府领导除出席政协全体会议外,每人每年至少出席1次同级政协专题协商会或专题通报会。党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有关协商会议通报情况,听取意见,与委员协商交流。党政领导参加政协的会议或活动,由党委、政府办公室(厅)负责协调落实。
完善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向政协通报情况制度。除协商会议例行通报情况外,党委、政府每年向政协通报1-2次经济社会发展、法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情况,为政协委员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创造条件。
8.加强民主监督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听取来自人民政协的批评和建议,充分发挥政协民主监督在改进党委、政府工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中的重要作用。大力支持和推进政协民主监督制度建设,制定民主监督的专项规定。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视情邀请政协派员参加。
各级政协要拓宽民主监督渠道,加大民主监督的力度。每年就财政预算、民生工程等工作至少安排1次专题民主监督活动,同时注重发挥协商会议、视察、提案、建议案、专题调研、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委员举报等在民主监督中的作用。完善民主监督员制度,政协可应有关部门邀请推荐特约监督员,也可经党委、政府同意,向有关部门派遣民主监督员。根据党委统一部署,选择社会各界比较关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部门或专项工作开展民主评议活动。各级政协组织和广大政协委员要正确履行职能,把敢于监督与善于监督统一起来,做到依法监督、理性监督。
9.提高参政议政水平。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为政协履行参政议政职能搭建平台、提供条件,推进人民政协参政议政更加深入务实开展。委托政协开展重大课题调研,邀请政协委员参与重大项目研究论证;支持政协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收集社情民意,进行风险评估,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建立党委、政府和政协共同交办、办理、督办提案工作机制,把提案办理纳入党委、政府年度督查工作计划,推动提案及办理结果向社会公开。支持人民政协加强智库建设,进一步发挥好政协专家组、政协理论研究会等组织的作用。健全党政部门与政协专门委员会对口联系制度,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汇集分析机制,加强工作沟通联系。
各级政协组织在履行参政议政职能中要强化全局观念,正确处理好局部与全局、个体与整体的关系,始终站在全局的高度思考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建议。要强化战略思维,议政建言既要立足当前,推动现实问题的解决,又要把握趋势、掌握规律,着眼长远提出前瞻性意见建议。要强化法治意识,严格依照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和开展工作。要强化务实精神,一切从实际出发,反映真情实况,提出良策实招。
10.积极探索政协工作向基层延伸的途径和形式。充分发挥政协委员在促进基层协商民主中的积极作用。广泛开展政协委员下基层、进社区活动,通过各种途径,面对面听取群众意见,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传工作,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立足政协界别优势,组织便民助民服务,增强政协工作的凝聚力和影响力。适应新形势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需要,在人口较多或县级政协委员较集中的乡镇、街道建立政协工作联络组,进一步探索开展乡镇、街道政协工作的组织形式、途径和方法。
四、顺应新形势新要求推进履职能力建设
11.完善委员推荐提名工作机制,优化委员构成。政协换届推荐委员人选和届中增补委员,党委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把好入口关,坚持广泛协商,继续提名的各界别委员应当听取政协党组意见。委员建议名单经同级党委审定后,按政协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合理确定委员的结构和分布。保证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政协委员、常务委员和副主席中占有较大比例;注重相关专业领域代表性人士安排比例;从政协工作需要出发,安排一定比例的县(市、区)政协主席或副主席担任省政协委员,省政协委员的安排覆盖到大部分县(市、区)。
12.采取务实举措,提高委员议事协商能力。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完善政协学习制度,加强对政协委员的培训,确保每届对新任委员至少培训1次。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自觉把党的决策部署贯彻到人民政协工作之中。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坚定理想信念,增进政治认同,不断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提高调查研究能力。坚持问题导向,注重与政协年度协商计划和重点工作相衔接,统筹安排全年调研课题,切实做到“少而精、深而实”。注重整合各方面智力资源,优化调研力量构成,改进调研作风方法,摸清真实情况,提出有的放矢、切中要害的对策建议。建立相关表彰激励机制,对省政协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进行评选和表彰。
提高联系群众能力。根据会议议题,邀请相关界别群众参加会议。加强政协网站建设,开通网络互动平台,密切关注民情,广泛汇集民意。研究探索政协经常性工作与群众工作相结合的途径,推动政协联系群众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
提高合作共事能力。建立健全政协主席、副主席联系各界别委员制度。加强政协组织与党委统战部门的沟通协调,为民主党派委员和无党派人士委员在政协履行职能、协商议政、发挥作用创造条件。政协委员中的中共党员和政协机关中的中共党员应广交、深交党外朋友。在工作中既增进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共识,又包容不同意见的存在和表达,提高合作共事的质量和水平。
13.建立健全委员联络机构,完善委员联络制度。省、市、县政协要建立健全委员联络机构,承担委员日常联络工作,为委员履行职责提供服务管理,依法维护委员依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及时向委员通报政协会议精神和工作情况;做好接待委员信访工作。
提高委员联络工作制度化水平。注重发挥政协参加单位、专门委员会、界别等联络服务委员的作用,构建覆盖全体委员的联系网络。建立完善政协委员意见建议跟踪反馈、走访慰问、座谈交流等制度,为委员履职尽责创造良好条件。
规范委员履职服务管理。研究制定规范委员履职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委员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委员履职档案,统计委员履职情况,每年定期向党委有关部门和委员所在单位通报,并将委员履职情况作为换届时继续提名的重要参考。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委员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的情况书面通知本人并在适当范围通报。探索建立委员每届履职情况向本级政协报告制度。严格执行政协章程规定,政协委员在届中因工作岗位变动、不便继续履行职责的,应及时予以调整;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决议的,按程序由政协常务委员会视情给予相应处理。
14.加强各级政协特别是县级政协组织建设。按照精干统一高效的要求,加强政协专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建设。各设区市政协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及其名称,原则上应与省政协相一致;县级政协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既要从实际出发,又要保障政协全面履职的需要。注重安排一定比例符合条件的政协机关干部担任专门委员会主任,各专门委员会均应配备专职副主任,并视情配备若干熟悉政协工作的同级副职级专职委员,保持政协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中央有关部署要求,适时对政协界别进行调整。加强和规范政协机关人员编制管理,各级政协常务委员及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除调入政协机关担任专职的外,其人事工资关系应继续由原单位管理。加强县级政协组织履职保障,确保工作机构、人员编制、预算经费适应工作需要。
把政协机关干部培养、交流和使用纳入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加大政协机关和党政机关之间的干部交流力度并形成长效机制。定期安排一定数量的政协机关干部到基层挂职锻炼,有计划选调政协机关中青年干部参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学习培训。注重对政协机关党外干部的培养和使用,省政协应有党外代表人士担任专职副秘书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中的党外代表人士应有适当比例。
省政协要加强对市、县政协工作的指导。各级政协要加强沟通联系,相互交流经验,共同探讨问题,多组织一些上下联动的重大调研等活动,不断提高政协组织协同工作水平。政协外事活动应纳入地方外事活动计划。
五、加强和完善党对人民政协工作的领导
15.各级党委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重视、支持人民政协事业发展。要善于运用人民政协这一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为实现党的总任务、总目标服务,切实把政协工作纳入全局工作,统一研究、统一部署,进一步形成党委高度重视、政府大力支持、政协积极履职、各方协同互动的工作格局。各级党委每届任期内应召开1次政协工作会议,每年至少听取1次政协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政协工作中的问题。加强政协领导班子建设,健全知情明政制度。不是同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兼任政协主席的,应列席同级党委常委会议;党委、政府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应邀请政协有关负责同志参加;应有政协党组成员进入同级党的委员会。党委和政府召开全局性会议、开展重大活动,应安排同级政协专门委员会和办公室(厅)主要负责人参加;党委组织部门组织民主推荐、民主测评,除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同级党委明确具体参加推荐和测评人员范围外,应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同级政协专门委员会和办公室(厅)主要负责人参加。
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政协工作,联系政协的党委、政府负责同志要经常了解政协工作,班子其他成员也要在各自分管范围内大力支持政协工作。切实帮助政协改善工作条件,把政协履行职能必需的调研、视察、培训、宣传、提案、文史等经费,一并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政协工作需要和地方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把加强政协履职保障、积极吸纳政协协商成果等情况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体系,把办理政协提案等情况纳入党政部门年度工作绩效考核。
16.切实发挥政协党组领导核心作用。政协党组肩负着实现党对人民政协领导的重大政治责任。党委研究事关政协的重大问题,可事先征求和听取政协党组的意见,有些重要问题的政治协商可以委托政协党组实施。政协党组要自觉接受党委的领导,主动向党委请示和汇报工作,每年至少向党委作1次全面报告;要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不移贯彻执行党关于人民政协的方针政策,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切实担负起从严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政协领导班子依法依章履行职责相统一,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政协组织中的中共党员,要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努力成为合作共事的模范、发扬民主的模范、求真务实的模范、廉洁奉公的模范。通过人格的力量和民主协商的办法,努力把更多的人团结在党的周围。
17.支持和保障委员依法依章履行职责。鼓励政协委员讲真话、建诤言,大力营造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良好协商氛围。切实保障政协委员依照法律和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保护委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政协委员的批评、举报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的行为。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组织的活动,所在单位要在时间、经费、工作条件等方面提供方便和保障。政协委员涉嫌违纪违法的,有关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前,应向政协委员所在的政协组织通报。
18.大力推动人民政协理论研究、教育和宣传工作。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人民政协理论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把人民政协理论作为学习的重要内容,列入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专题学习内容,列入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的教学计划。发挥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作用,加强新形势下实践对策和基础理论研究,并把人民政协理论研究纳入哲学社会科学总体发展规划。宣传部门要把对人民政协工作的宣传纳入总体安排,有关新闻单位要根据需要开辟和办好宣传政协工作的专栏或专题节目,注重运用新媒体、新手段宣传政协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支持政协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地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党委督查部门要会同政协办公室(厅)每两年开展1次专项督查,推动本意见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