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代拟稿)
(代拟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保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江西建设的意见》、《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涉法事项。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合法性审查,是指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出审查意见。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前期调研、论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作为向政府提交决策草案的必经程序,并按照《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向政府提交相关决策材料。
第五条 政府办公厅(室)收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后,查验材料是否齐全,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材料转交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及时告知承办单位补充齐全。
第六条 政府法制机构收到重大行政决策相关材料后,一般情况下,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情况复杂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情况特别复杂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报告延长审查期限。
第七条 政府法制机构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项目是否合法;
(二)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三)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四)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八条 政府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采取书面审查形式。根据需要,可以开展实地调查研究、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召开论证会。
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建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库,为合法性审查提供咨询服务。
第九条 政府法制机构完成合法性审查后,应当提出审查意见,由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发后,以合法性审查意见书的形式报本级人民政府。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当加盖政府法制机构印章。
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名称;
(二)合法性审查的过程;
(三)供政府领导集体决策参考的审查意见、建议和理由、依据等。
重大行政决策需要修改完善的,还应当在审查意见书中提出修改完善建议。
第十条 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提出重大行政决策需要修改完善的,政府办公厅(室)及时告知承办单位进行修改完善。
未经合法性审查、经审查不合法或者未按照合法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政府办公厅(室)不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审议。
第十一条 政府法制机构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审查工作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政府法制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存在明显错误,导致重大行政决策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本规定,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擅自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请政府有关会议审议或者呈报政府领导决策的。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