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禁止在先使用 “契尔氏”商标注册人被驳

23.02.2014  18:28

  近日,“契尔氏”商标注册人等将使用该字眼的欧莱雅公司及进行推广的百度公司告上法庭,索赔损失和维权费用共100万余元,但最终该诉求被法院判驳。

  2009年,李先生经注册取得了“契尔氏及图”商标,并于同年授权广州市望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使用该注册商标。“契尔氏及图”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三类,包括洗发液、洗面奶等。然而,在日常生活尤其是网络搜索中,“契尔氏”作为欧莱雅公司商标Kiehl’s的中文翻译,被人们广泛使用。

  李先生及望莎公司认为,欧莱雅公司在其网站上擅自使用契尔氏及图作为网页标题、关键词及网页描述,通过付费成为百度推广技术(竞价排名服务)客户,以契尔氏为关键词,在百度网上对其经营的网站进行推广,使相关公众对品牌及产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侵蚀了其商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已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成功注册商标不意味着在先使用人无权使用相关文字。在李先生商标申请注册之前,欧莱雅公司已实际使用“契尔氏”在互联网上作为其商标Kiehl’s的中译名,或与“Kiehl’s”、“科颜氏”共同搭配使用,并拥有一定知名度,已构成对“契尔氏”字样的在先使用。所以,李先生及望莎公司无权禁止欧莱雅公司继续使用。故此,法院判决驳回了李先生及望莎公司的诉讼请求。(记者林靖)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