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排放不达标违规上路罚200元

01.10.2013  15:31

10月1日起,《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正式实施,不达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违规上路将罚款200元。

    机动车排放不达标不能注册

    《条例》提出,对未达到本省执行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购机动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对未达到本省执行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在省外登记的机动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

    排放不达标机动车违规上路罚款

    设区的市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划定机动车限制行驶的区域、时段和车型,并设置限行标志。

    违反规定,未取得相应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在限制行驶区域、时段上路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收费

    《条例》明确,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制度。我省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类管理制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收取费用。

    新购机动车达到本省执行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免予环保检验。

    尾气抽测不达标限期维修复检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等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现场抽测。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经抽测达不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复检;逾期不维修、复检并继续在限行区域、时段上路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