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利益链纠结致农机购置补贴频遭套取瓜分
郭山泽/漫画
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管理发放过程中,有些人采取不法手段进行套取、瓜分,严重损害了村民利益。对此,江西省新余市检察院在该市集中开展了查办农机购置补贴领域贪贿、渎职犯罪专项活动,2011年至2013年共查处13件13人,其中县处级3人,受贿金额共340余万元。截至今年3月,一审法院对13人均作了有罪判决。
多部门多环节,补贴申报发放遭遇重重诱惑
在新余,以前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发放,首先是由县(区)农机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择优,筛选确定补贴机具的种类、型号、价格及供货方,形成年度补贴目录,并向社会公开(补贴标准不超过机具价格30%)。
农民购置补贴机具时,先通过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向所在县(区)农机主管部门提出购置申请,经农机主管部门审核后,双方签订农机购置补贴协议,并由购机人持协议到指定供货方购买政府补贴名录上的指定机具。然后,县(区)级农机主管部门和供货方分别将补贴协议和购机发票汇总上报至省农机主管部门,省农机主管部门再根据协议和发票,经财政部门按补贴标准将补贴直接支付给供货方。
就是这样一个多方参与的补贴程序,让农机具生产销售商找到了钻空子的机会,他们使出浑身解数,抛出“推广费”、“服务费”、“宣传费”、“回扣”等诱饵,在农机具的供货、申请、销售、管理环节贿赂农机部门工作人员,共同分食村民的“奶酪”。
非法套补,各路“神仙”尽显神通
———供货环节。为在农机管理部门的补贴农机具筛选竞争中取得优势,农机具生产销售商不惜拿出重金来打通资金审批流程的各个关口。新余市某农机生产企业在不具备生产农机具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向省、市、县(区)农机部门人员行贿和弄虚作假,不但使自己生产的5种不具有资质的农机产品全部进入省农机购置补贴目录,还在近两年获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000多万元,并在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帮忙”下,与一些农机销售用户联手,非法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00多万元。
———申报环节。个别购机人为得到大型农机购置补贴,采取行贿手段取得购置补贴协议;一些不法分子用行贿手段取得购置补贴协议后,再将机器或指标转卖,获取非法利益。江西省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其他企业的产品伪装成自己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然后填写虚假的用户材料向国家申报补贴,非法获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74万余元。2011年9月以来,担任新余市渝水区农机局农机技术推广站负责人的胡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该公司获得补贴项目予以关照,收受该公司贿赂16万元。
———销售环节。一些农机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将国家补贴名录内的农机销售企业“指定”为自己的亲朋好友。新余市农业局原副调研员唐某从2010年开始,为朋友彭某牵线搭桥,使彭某顺利成为指定的农机经销商。彭某在“创收”同时,共分7次奉上了23.4万元“好处费”。
———管理环节。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向各生产销售商发放补贴指标,各生产销售商为争取更多的指标,往往对农机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进行多方“公关”。分宜县农机局原局长刘某在为该县某农机公司追加100多万元的指标时,收受该公司负责人贿赂款7万余元。
盘根错节,利益链相互纠结
新余市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农机购置补贴领域犯罪多为窝案、串案,行贿与受贿呈交叉方式,一个生产或销售商同时向几人行贿,一个人同时接受2个以上单位或人员给予的贿赂或“好处费”。在这样盘根错节的操作空间里,犯罪者之间形成一个非法利益均沾的共同体。该院检察官认为,这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制度设计和工作机制上存在的问题密切相关。
———社会监督缺位。农机购置补贴领域的案发,不是来自社会群众或受侵害对象的举报,而是源起于经销商之间的利益冲突。在农村,因经济欠发达、信息相对闭塞,村民管理水平和参与民主决策能力相对较低,利用法律、政策维权的意识仍有待加强,导致对国家各种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情况缺乏社会监督。
———内部监督乏力。近几年随着国家各种支农惠农资金投入的增加,资金管理人员的权限空间也得到扩大。这些管理人员既是支农惠农政策的执行管理者,又是支农惠农资金发放的实际运作者,集权钱于一身,权力相对集中,项目申请、审查、签订补贴协议、协调供货、上报补贴等多个环节,都是由少数几人甚至一人完成,系统内监督又通常以报表或自查的形式进行,监督乏力。
发出检察建议,给补贴程序打上安全“补丁”
2013年7月,新余市检察院向该市农业局发出检察建议,提出了政务公开、规范管理、强化监督等对策,建议规范和完善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制度,改进公开方式,加强项目、资金、物资补贴审批权力的监管,对集中的权力进行分解,实现各个环节的相互制约监督。
新余市农业局采纳建议,制定了《全面开展农机购置补贴自查自纠及认真整改工作方案》,实行新的农机购置补贴制度、操作程序,构建查处体系,将补贴款由以往支付给先行垫付的农机生产(销售)企业,改为直接拨付至农民的“一卡通”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