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棚户区改造安置今后以货币化为主

26.01.2016  09:06

  

  我省将把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作为今后棚户区改造的主要渠道。其中一个重要途径是,掌握全省存量住房库存,做好存量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衔接,引导群众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

  省政府办公厅昨日公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我省加快实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旧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加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实行永久性标牌和质量终身负责制,确保棚户区改造工程合法合规、质优惠民。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将与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种类、规模和要求等在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

  我省把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作为今后棚户区改造的主要渠道,通过政府收购房源安置、政府搭建平台提供居民选购商品住房安置、居民自由支配补偿款三种方式,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

  省政府要求,各地对辖区内可预销售的商品住房以及尚未分配的保障房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掌握存量住房库存情况。根据商品住房库存情况,制订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目标任务及分年度计划,做好存量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衔接。当前库存量大的市、县要根据地方实际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同时,严格执行国家住房税收、信贷政策,促进住房消费,消化商品住房库存。对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5%;今后凡涉及住房税收、信贷政策,均按照国家最新规定执行。

  此外,在确保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需求的前提下,各地可以优先将富余的经济适用住房转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

  各地要尽快制定存量住房转换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具体办法,规范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操作程序。同时,开辟棚户区居民购买安置房绿色通道,畅通房源信息渠道,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监管,提供交易手续集中办理服务,方便棚户区居民购房。

  在农村,我省将统筹推进农村危房和抗震改造。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将纳入财政预算,由县级财政直接发放到危房改造农户。同时,加大对8度及以上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的改造力度,确保改造后的住房符合建设及安全标准。

 

摘自  《太原晚报》 2016.01.22 记者 何宝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