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残联部署市县残疾人优惠扶助规定制定工作

17.12.2015  11:50

近日,省残联转发了《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县级残疾人优惠扶助规定的通知》,要求各设区市、县(市、区)进一步加快残疾人优惠扶助规定的制定工作,并就制定(修改)优惠扶助规定进度安排、规范名称、参考文本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通知要求,各级残联应加强同本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法制办的沟通和协调,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用1-2年的时间完成残疾人优待扶助规定的制定(修改)工作。有地方立法权的设区市应当争取以地方性法规形式出台,其他设区市及县(市、区)以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出台。设区市残疾人优待扶助规定的名称统一为“残疾人保障办法”,县(市、区)残疾人优待扶助规定的名称统一为“残疾人保障规定”。

      通知指出,各地可参照《江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及中国残联的《市县残疾人保障办法(规定)(主要条款参考文本)》的规定,起草本地的《残疾人保障办法(规定)》(初稿)。各地在起草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原则性和倡导性的条款,增加一些符合本地实际情况、具有本地残疾人事业发展特色的优惠扶助条款,以增加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使广大残疾人获得更多实实在在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