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猛毒驾,在“入刑”的大门前还要徘徊多久

07.04.2015  16:41

  新华社昆明4月7日电(记者王研)比之酒驾,毒驾的危害要凶猛得多。

  但是,比之“酒驾入刑”已有时日,危害更大的毒驾却因种种原因始终未能入刑。危害大却处罚轻,处罚毒驾,面对着巨大的尴尬和窘境。

  随着毒驾引发的交通肇事案不断增多,毒驾入刑的呼声日益强烈。专家认为,应以“零容忍”态度和现有的唾液检测技术进行突破,“不能因为不好操作就放弃立法。

   多少吸毒“杀手”奔驰路上

  国家禁毒委日前公布的《2015中国禁毒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底,全国累计登记吸毒人员295.5万名。

  云南警官学院禁毒学院教授房珂竹介绍,统计表明,隐性吸毒人员中持驾照者约占20%,可见数量之大。

  “毒驾的危险性很大。”房珂竹介绍,且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往往是连环撞车、群死群伤。危害后果严重加上潜在毒驾群体巨大,使得毒驾给社会带来的潜在风险非常大。

  毒驾引发严重后果的事例并不鲜见。3月21日,武汉一男子吸毒后驾驶越野车连撞三辆轿车后又撞上电动车,导致1死1伤。此前还有南京市鼓楼区一男子吸毒后驾车冲向公交站台连撞4人,导致1死3伤;赣州无牌越野车连撞7车伤7人……

  更可怕的是客车司机吸毒。云南省昆明市2013年1月就曾抓获过一个吸毒的公交车司机。当天,这名司机在凌晨吸食海洛因后依然“坚持”工作,而且在驾驶途中将车靠边停放后,向他人购买毒品。当时车上载有30多名乘客。

  比起已经发生的交通事故,潜在的危险更令人感到恐惧。“想象一下,一个毒驾+超载+疲劳驾驶的大客车或大货车在高速路上或人员车辆密集的城区奔驰……这就好比一个移动的定时炸弹,其危险程度难以估量。”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文杰说。

  公安部交管局负责人表示,毒驾已成为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新问题。

   打击力度柔弱,尴尬谁解?

  正是因为毒驾对社会的潜在危害性,关于毒驾入刑的呼声从来没有停止过,近年来人们往往会把毒驾和已经入刑的酒驾进行比较。多数人认为,前者的危害更为严重。

  房珂竹介绍,英国一项研究表明,毒驾人的控制能力比正常水平下降21%,而酒驾只下降12%。

  昆明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两禁处处长姚飞分析,目前新型毒品仍在蔓延,未被发现和处理的吸毒人员仍然不少,至于吸毒之后是否会开车,是任何人也无法判断、无法控制的。“尤其是吸食新型毒品以后,人的心理极不稳定,容易产生自己被追杀等幻觉。”姚飞说,从表面看毒驾发生的频率没有酒驾高,这与酒驾入刑与警方的执法重点有关,但毒驾的社会危害性无疑更大。

  但由于毒驾未入刑,导致对其打击出现了两大问题:一是发现困难。据一位昆明交警介绍,目前对毒驾的打击处于零散状态,发现毒驾的途径一般是已发生交通事故或通过专项打击行动。除非毒驾者已经出现了严重的反应,才会在驾驶车辆上有所表现从而被发现。二是打击力度不足,对驾驶员的处理一般就是吊销驾照、强制戒毒或社区戒毒。

  据了解,昆明发现的吸毒公交司机后来被公交公司开除,驾照被吊销,还被社区戒毒3年。尽管如此,按照目前的规定,其戒毒满一定期限后,仍有可能再次领到驾照。

   共识已久,卡在“操作困难”前还要多久?

  记者采访多名专业人士后发现,认为毒驾应当入刑已是法学界和交警、禁毒部门的普遍共识,公安部门也在积极推进毒驾入刑。但毒驾之所以迟迟没有入刑,与其实际操作性有很大关系。

  首先,毒品的成分复杂,不像酒驾只有乙醇一种成分易于检测。这会带来几大问题:一是一些消炎药物、感冒药物服用过后,在检测时也会产生阳性反应。因此毒驾的概念难以认定,是阳性反应就代表了毒驾,还是查获了物证如毒品、针管、锡纸等才算毒驾?这需要在实际操作中进行明确。二是毒品对人的影响会随着时间递减。可能吸毒后数天内仍能检测为阳性,那到底吸毒多长时间内算毒驾?三是新的毒品不断衍生,冰毒、麻黄素、氯胺酮等几种主要毒品的检测方法是较为成熟的。但对于其他新的毒品,就涉及检测成本和技术的问题。

  其次是毒驾牵涉到多个职能部门如交警、禁毒。如果入刑,具体如何操作?像酒驾一样进行大面积检测是否现实?

  对此,相关人员也提出了建议。姚飞认为,毒驾如果入刑应以交警部门为主,禁毒部门进行协助。但入刑后相关配套的法定程序和司法解释应当跟上,且对毒驾人员应该实行严厉的终身禁驾。

  云南警官学院禁毒学院教授郎钰认为,目前对毒品较为便捷的唾液检测方法,可能是毒驾入刑的一个突破。他认为,应当把唾液检测作为毒驾的初筛手段,如果呈阳性,可再通过血液检测予以确认。“技术问题可以慢慢推进。毕竟以目前检测手段根本跟不上毒品发展速度的现实看,要等到各方面完全成熟再来谈毒驾入刑,就已经太晚了。

  房珂竹认为,如果毒驾入刑,参照美国和台湾地区的做法,对毒驾实行“零容忍”是较为现实的。台湾地区也曾经试图把到底哪种含量的毒品会导致人的意识不清进行量化,但最后发现这种努力是徒劳的。

  “不能因为不好操作就放弃立法。”房珂竹指出,如果毒驾入刑,可参照酒驾入刑的罪名处理:已经造成后果的实害犯,可入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未造成后果的危险犯,则可依照危险驾驶罪处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