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扩大“民告官”范围 行政首长出庭将成常态

12.02.2014  06:15

  行政诉讼通常被称为“民告官”,行政首长出庭制一直普遍受到社会关注。近日,市政府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上海全面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制度,并将出庭应诉负责人范围从主要限于行政机关正职领导、分管法制和业务工作的副职领导,扩大至行政机关全体领导班子成员。其中,将出庭应诉和旁听放在一个文件中同时作出规定,这是本市建设法治政府的创新举措。

   出庭上升七成多

  据上海法院系统统计,在出庭应诉方面,2012年全市行政诉讼案件数为2190件,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199件;2013年,全市行政诉讼案件数为2710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增至355件,同比上升78.39%。

  这些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中,三成为正职领导,七成为副职领导。从行政机关层级来看,主要为区县级。从管理领域来看,主要为公安、住房保障房屋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和土地管理、工商。从地域来看,主要为嘉定、静安、杨浦、闵行和松江。此外,一些行政机关还根据情况,安排负责人参与了许多行政诉讼案件的旁听活动。

  同时,实践中暴露出该项工作在各区县、各系统之间开展不平衡、个别出庭应诉流于形式等问题。鉴于法治环境建设是上海未来发展的重要保障,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且经市委常委会审议同意,市政府下发了《指导意见》,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作了统一规定。  

  主要有四大亮点

  据悉,《指导意见》适用于区县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市政府委办局及所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主要有以下四个亮点:

  ● 明确了出庭应诉的负责人范围。原来实践中主要限于行政机关正职领导、分管法制和业务工作的副职领导,现在扩大到行政机关全体领导班子成员。

  ● 明确了出庭应诉的案件范围。《指导意见》明确了三种情况下,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包括:该机关认为行政诉讼案件典型,应当由其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上级行政机关认为应当由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以及受案人民法院建议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 明确了出庭应诉的相关工作要求。《指导意见》着重从庭前、庭中、庭后三个阶段,对行政机关负责人作了明确要求。如开庭前,应当认真听取业务和法制机构的案情汇报,并做好材料准备;庭审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庭审结束后应当严格执行法院生效裁判,认真研究落实司法建议等。

  ● 明确了旁听审理的专项要求。考虑到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的法律性、专业性要求,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实际工作量,要求行政诉讼案件一律由负责人出庭应诉不现实。

  《指导意见》从实际出发,专门对旁听制度作了规定,从案件范围、旁听要求、组织实施等方面作了相应规定。将出庭应诉和旁听放在一个文件中同时作出规定,这是本市的一大创新。

  纳入考核体系

  此外,《指导意见》还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的实施保障等内容作了明确,如应当纳入依法行政目标考核体系,相关实施情况还应写入市和区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报告,按规定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等。(记者 宋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