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县:制定实施意见 加强生态检察工作
按照江西省检察院“加强生态检察服务绿色崛起”专项监督活动部署,为更好发挥永丰良好生态环境软实力,守护青山绿水、蓝天白云,永丰县检察院制定《永丰县人民检察院开展“加强生态检察,服务绿色崛起”专项监督活动实施意见》,充分发挥检察各项职能,用为期一年的时间,集中开展生态环境监督和保护工作。
该院此次专项监督活动,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反贪、反渎、侦监、公诉、民行、预防等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监督活动领导小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此次专项监督活动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该院检察工作的重心,是“一把手”工程,检察长负总责;其他院领导要齐抓共管,全力协助配合抓好专项监督活动任务落实。
此项活动,该院将围绕永丰争创省级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县目标,积极开展破坏环境资源保护案件恢复性司法试点工作,综合运用打击、保护、监督、教育和预防等措施,促使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刑事犯罪和职务犯罪得到严肃查处和有效遏制,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水平进一步提升。
为确保活动取得实效,该院将此次专项监督活动的重点聚焦在依法惩治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严肃查办生态环境领域的职务犯罪和着力加强生态环境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上。严厉打击污染环境,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犯罪;严格查办在国土、矿产、能源、水利和林业等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和行政执法人员或司法人员在办理破坏生态环境违法和刑事犯罪案件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等;综合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督促履行职责、支持起诉等方式,加强对生态环境领域民事行政案件的法律监督。
该院还进一步细化业务指标,力争一年内依法惩治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5起以上、查办生态环境领域的职务犯罪5人以上(含并案),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罪立案案件3件(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