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永昌两税务干部玩忽职守 致国家税款流失528万
21.02.2014 13:23
本文来源: 人民网
2月20日,记者自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金昌市永昌县国家税务局新城子税务分局两名干部玩忽职守,导致“关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流失5284146.51元。近日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法院判决永昌县国家税务局新城子税务分局原税收管理员被告人陈某犯玩忽职守罪,免除处罚;永昌县国家税务局新城子分局原局长被告人宋某犯玩忽职守罪,免除处罚。并分别弥补经济损失5万元,共10万元,上缴国库。
经查,被告人陈某、宋某均系永昌县国税局工作人员。2012年2月24日,永昌县红山窑乡永胜村四社农民张某(另案处理)以虚开发票为目的,在永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了永昌县康德中草药种植有限公司,2012年7月4日,经永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将公司名称变更为永昌县康德中草药种植销售有限公司。
2012年3月20日康德公司向税务分局提交了《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报告》及相关资料,申请认定康德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任税务分局税收专管员的被告人陈某对该公司提交的资料审查后,在资料不齐全的情况下,即让康德公司会计赵某填写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时任税务分局局长的被告人宋某决定由陈某和自己担任康德公司经营场地的现场查验人员。同年4月1日,康德公司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5月2日,经县国税局审批,康德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10万元,发票月用量50份。2012年5月至12月,康德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虚开农副产品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流失5284146.51元。
2013年8月6日、8月7日,被告人陈某、宋某先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记者雒焕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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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2.2014 1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