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向设区市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

06.01.2014  17:47

        为认真贯彻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江西省日前召开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培训会暨聘任仪式,明确该省从2014年元月起安排10名城乡规划督察员派驻10个设区市,对各地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进行全过程督察。

      据了解,2013年3月,江西省出台《江西省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办法(试行)》文件,全面实施省级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分批向由省政府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派驻督察员。

      根据规定,城乡规划督察员主要对派驻地8个方面工作进行督察:一是城市、镇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和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是否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要求;二是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是否符合上一层次规划,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三是《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的执行情况;四是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条件的提出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五是建设项目的实施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六是建设项目用地性质变更、调整容积率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七是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是否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资质要求;八是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城乡规划督察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