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消法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4月10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布《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根据该《办法》,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退货成本由卖家承担。
《办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依照承诺或者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质量、价格提供;不符合承诺或者约定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承诺、约定或者退还货款,承担消费者为此支付的通信、邮寄等费用,并不得向消费者收取商品折旧费和其他费用。
《办法》指出,经修理、加工的部位在6个月内出现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应当免费保修。国家另有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高于6个月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条件,以奖励、赠与等促销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免除经营者对该奖品、赠品或者奖励、赠与的服务所承担的退货、更换、重作、修理以及其他责任。
《办法》明确,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客运安全规定和客运服务标准,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班次、目的地运送消费者,不得降低服务标准,不得超载、中途停运或者转运。城市出租车不得无故绕行远道,不得自行调校里程计价表。
《办法》规定,医疗机构除实施紧急抢救的外,应当事先向患者或者其家属告知需要进行的检验检查项目及收费标准、需要进行的治疗、手术项目及收费标准、需要使用药品的作用及价格等,应当按照规定收费,列出医疗服务收费明细项目,向患者或者其家属定期提供收费清单;使用贵重药品或者特殊器械,应当事先征得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患者或者其家属可以依法查阅、复印检验检查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护理记录、医嘱单、处方等有关医疗资料,医疗机构必须予以配合。
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4月25日前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寄至:江西省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南一路10号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330046),并在信封上注明“消法反馈意见”字样。(记者陈斌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