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取消调整5项省本级证明事项
23.01.2019 16:37
本文来源: 国土资源厅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调整省本级182项证明事项的通知》(赣府厅发〔2018〕20号),江西省自然资源厅省本级证明事项取消调整5项,现将清单公布如下: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省本级取消调整5项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证明名称 | 实施主体 | 开具单位 | 清理意见 | 取消后的替代方式 |
1 | 办理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审批时,需提供出境古生物化石的保险证明 | 省自然资源厅(原省国土资源厅) | 保险机构 | 取消代替 | 证件代替,申请人提交出境古生物化石投保单等办理 |
2 |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乙、丙级资质审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乙、丙级资质审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乙、丙级资质审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乙、丙级资质审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乙、丙级资质审批时,需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文件 | 省自然资源厅(原省国土资源厅) | 工商部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 | 取消代替 | 证件代替,提交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书等办理或信息共享 |
3 | 办理探矿权转让时,需提供受让人资金证明 | 省自然资源厅(原省国土资源厅) | 银行 | 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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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办理采矿权变更时,需提供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证明材料 | 省自然资源厅(原省国土资源厅) | 国土部门 | 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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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办理采矿权延续时,需提供矿山保有储量证明材料 | 省自然资源厅(原省国土资源厅) | 国土部门 | 取消代替 | 部门核查 |
本文来源: 国土资源厅
23.01.2019 1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