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出台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为政府购买服务“定规矩”
为加强机构库的管理,促进公开、公平竞争,规范第三方机构执业行为,确保财政监督检查、预算绩效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会计类管理以及投资评审工作客观、公正、有序开展,江西省财政厅先后制定了《江西省财政厅投资评审中介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财政厅会计类第三方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对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做出明确规范。
办法要求,江西省财政厅机关及厅属参照公务员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会计类管理工作的,以及开展投资评审业务的,都要分别按照这两个办法要求执行。
入选机构库需满足条件并公开招标
据悉,入选江西省财政厅会计类第三方机构库的机构,主要包括相关管理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科研院所等社会组织或中介机构。参与会计类管理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依法设立,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督制度完善,具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备开展会计类管理工作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信誉状况良好,最近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纪记录;法律、法规以及会计类管理制度要求的其他条件。
投资评审中介机构库的入库条件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乙级以上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专业技术人员、设施和办公场所;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具有良好的信誉,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记录;外省(市)法人公司必须在江西省注册登记分支机构,并在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进赣备案手续。
具备规定条件的会计类第三方机构和投资评审中介机构,可参与省财政厅根据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要求,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入选机构库。机构库每三年公开招标一次。省财政厅将与进入机构库的相关机构签订协议,明确服务价格、双方权利义务,以及产生争议的解决信息途径。
机构选取一般采取随机抽取方式
根据办法,对入库中介机构统一编号,根据送审项目在中介库中随机抽取中介机构。对于委托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会计类管理工作,单个项目委托服务预算费用低于50万元的,原则上从第三方机构库中随机抽取。单个项目委托服务预算费用50万元(含)以上且服务项目质量要求比较高、技术比较复杂的,可不在第三方机构库中抽取,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中介机构需保障工作质量
根据办法,委托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会计类管理工作时,可根据需要聘请专家对第三方机构制订的实施方案、完成的工作报告等进行评审。第三方机构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相关领域或行业的专家参与本机构的受托业务。第三方机构有关工作资料和成果未经委托单位许可不得对外发布,也不得用于与委托业务无关的事项,不得接受单位任何形式的贿赂。
江西省财政厅还要求,投资评审中介机构的评审人员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做好项目现场勘查,建立完整、规范的工作底稿制度,真实、完整、准确记录每一项评审情况。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其中评审结论的内容主要包括:该项目是否符合相关建设程序;该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确定建设项目的工程费用。对建设项目预、结(决)算投资的审减(增)额,应说明审减(增)的原因。
中介机构违反约定将被取消合同并追责
办法要求,投资评审类中介机构出现违反委托协议主要约定,违反职业道德串通舞弊、弄虚作假,擅自泄露评审项目有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部门处罚,不履行项目评审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等情形的,江西省财政厅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可以终止合同,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库的采购活动。
会计类第三方机构出现违反委托协议事项约定和职业道德要求,在政府采购中有舞弊行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规定时间和质量完成工作任务,提供虚假数据和结论,擅自泄露委托项目(事项)相关信息、结论等有关情况造成不良影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纪律、文件要求的其他行为等情形之一的,委托单位可以终止或取消合同,并向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报送违规情况,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