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击出“组合拳”
《指导意见》明确,要切实落实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法定监管责任,进一步理顺建设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管体制,改革非国有投资项目的行政监管方式,切实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行政监管能力。
《指导意见》提出,强化招标前监管,规范招标行为,严格招标文件备案管理,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各地要严格监督招标人是否按照项目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招标。对不符合招标条件和不按要求招标的建设工程,其招标文件不予备案。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完整发包建设工程,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等业务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须在招标公告发布(或发出投标邀请函)5个工作日前进行备案。招标人应当优先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或者推荐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招标文件编制应坚持“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不得为特定对象“量体裁衣”。采用通用技术标准的普通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完成工程所需的最低资质(资格)条件设置投标人资质(资格)等级要求,原则上不得将业绩作为必要合格条件。
《指导意见》同时提出,要优化评标办法,体现公正择优。各地要完善投标资格审查制度,统一本地区建设工程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和标准。投标资格审查要重点突出对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执业注册单位、劳动合同关系与社保关系的一致性、业绩真实性、不良行为记录、诉讼及仲裁情况等方面的审查。各地要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的评标办法和评标程序,完善招投标竞争机制,提倡优质优价和综合最优价中标。要根据项目的规模和特点合理设置评标办法和标准,实行差异化管理。要严格控制“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的实施范围,突出“择优”原则,引导企业良性竞争。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要引导招标人按照合理低价原则,科学确定符合市场规律和行业特征的评标基准价。对于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法应当综合权衡商务标、技术标和资信标三部分分值设置权重,设计类项目招标的技术标部分分值权重不少于80%,资信标和商务标两部分权重不超过20%。同时,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工程质量创优奖励办法,实施“优质优先”、“优质优价”。要积极探索评标定标工作的改革,有条件的地区可推行“评定分离”模式,即将评标委员会评标和招标人定标分为既独立又联系的两个环节,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仅作为招标人定标的参考,招标人拥有定标的决策权。
《指导意见》还提出,加强专家管理,规范评标行为;加强中介机构管理,规范中介市场秩序。同时,加快电子招投标建设,提高监管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强中标后监管,实现“两场联动”。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资质资格、工程造价、质量安全监督等管理机构的相互配合工作机制,实现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两场”充分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加强对合同履约的全面监管,及时发现并查处中标后签订阴阳合同、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转包、违法分包、任意进行合同变更、拖延支付工程款、拖延竣工结算、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促进合同的全面履行。
根据《指导意见》,浙江省将加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的改革力度,推动制度创新。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国有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的信息报送和公开工作,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二是规范融资建设项目管理。实行BT、BOT等模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确定项目法人,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资金、质量、进度的监控措施,回购条件与程序,回购资金的来源、依据等内容。三是积极探索工程总承包的招投标模式。浙江各地将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改革和创新建设工程投资体制和承发包方式,研究探索工程总承包招投标的模式、范围、评标方法和标准、评标专家库建设等相关问题,推动建立适合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管理机制。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设计、施工业务可以不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分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