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巨贪科长一审被判死缓:贪腐职位低、涉案数额大

18.01.2014  12:18

1月17日,被告人侯福才在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听取判决。当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侯福才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侯福才被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侯福才曾任陕西省渭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管理科科长,其在6年内受贿2191.9万余元,另有3384.3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是陕西贪腐职位最低、涉案数额最大的案件。新华社记者李一博摄

陕西省渭南市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原科长侯福才涉嫌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近日,此案在陕西省咸阳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经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侯福才在担任建管科科长期间,为谋取私利,利用职务之便,于2001年11月21日以他人名义成立了渭南市祥和建筑技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由其本人实际控制。随后,侯福才以“担保、咨询服务”为由,利用该公司向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索取钱财。其间,侯福才让他人负责收钱开票,但不做财务记账、不留底子,将通过祥和公司索取的“担保、咨询服务费”转存至私人账户据为己有。2006年8月至2012年2月,侯福才利用该公司先后向46家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索取贿赂共计人民币2191万余元。

检察机关查明,被告人侯福才在任建管科科长至案发前,其拥有财产及主要支出共计5615万余元,扣除其收受贿赂款项2191万余元和正常收入42万余元,差额3380万余元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数额特别巨大,其本人不能说明来源。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侯福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2191万余元,并对3380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差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审理。

庭审期间,法庭就起诉指控侯福才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公诉人、辩护人分别询问了被告人,公诉人当庭出示了有关证据,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质证。

咸阳中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殷春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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