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新规下月起实施

22.03.2016  01:43

建立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装备井下安全避险系统等新要求纳入发证条件

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修订出台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下称新《办法》),新《办法》将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悉,新《办法》进一步严格了煤矿依法许可的安全条件,将建立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装备井下安全避险系统等新要求,纳入了发证的条件。

  旧规与新法不衔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原《办法》于2004年5月公布。十余年来,其对严格煤矿安全准入,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15年底,全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共计7368件,其中煤矿企业证962件、煤矿(井、坑、露天矿)证6416件。但是,《办法》也存在着部分条款操作性不强,与近年来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的新规定、新要求不衔接、不一致等问题,尤其是新《安全生产法》实施后,《办法》修订十分迫切和必要。

  进一步严格安全许可条件

  相较于原《办法》,新《办法》进一步严格了煤矿依法许可的安全条件。例如,将建立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制度,设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水管理机构,装备井下安全避险系统等新要求,纳入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

  新《办法》重点解决了近几年基层反映较为集中的突出问题。例如,结合近年来监察执法,明确规定除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可以委托其所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实施行政处罚。

  新《办法》对取证和审查流程进行了简化。将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改为一份;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只需提供责任制目录清单,不再提交责任制文件;删去了“征得煤矿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同意”的发证条件;将未被纳入“黑名单”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达到二级以上,作为直接延期的条件。

  但是,对于所属矿(井、露天坑),新《办法》规定更加明确详细:煤矿企业除本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其所属矿(井、露天坑)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一矿(井、露天坑)一证。煤矿企业实行多级管理的,其上级煤矿企业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加大监管力度处罚更严厉

  新《办法》规定,煤矿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且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新办法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管上更加严格,加大了处罚的力度。原《办法》规定:煤矿企业,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法》在处罚上增加了“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两项。

  有专家表示,新《办法》出台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无论是事前监督还是事后监管上,都将更加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将进一步加强,从而有效保护矿工的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