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严”《环保法》今起实施 将建环保“黑名单”
对于拒不改正的排污企业,罚款金额可以“按日连续处罚”,同时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等权利;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将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记者从江西省环保厅获悉,堪称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于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环保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新《环保法》还明确,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有以上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违法排放污染物,构成犯罪的,还要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环保厅负责人表示,新《环保法》是中国环境立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新《环保法》的新理念、新制度、新举措,彰显了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坚决态度,使“向污染宣战”有重典可依。目前,江西省已制定《江西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已修改完善《江西省环境保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正在制订《江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江西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等规章制度。
此外,江西省将加强环境监管执法,依法重拳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五类恶意环境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一律不得开工;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
2015年6月底前,江西省将全面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2015年底前,组织开展一次环境保护大检查;2015年底前,划分若干环境监管网格单元,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2016年底前,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并完成整改任务。(江西日报记者张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