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春琳:十七年执行老案戳痛法治软肋

27.07.2015  10:48

  7月25日,由中国行为法学会《人民法治》杂志社举办的“生效判决执行难问题研讨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十多位专家学者参与了本次研讨。与会专家学者联系一起历时十七年的执行难典型案例——“福建厦门嘉莲大厦房产纠纷执行案”,结合我国当前司法体制改革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研讨,剖析了执行难问题存在的原因,为破解执行难问题提供思路。(7月26日中国法院网)

  通常来说,大致有两种情况会导致执行难:一是人难找财产难;二是人有财产有但又到外力干扰,如地方权威和地方利益的掣肘。这起历时十七年的执行难典型案例就属后者。当前,针对第一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依法突出执行工作强制性、全力推进执行工作信息化和大力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已经得到了有效解决,但是对破解第二种情况导致的执行难依然任重道远。

  不过,客观地说,由第二种情况导致执行难如果不尽快破解,害处尤甚。这是因为这类案件一头牵着司法权威,一头牵着地方长远利益。对于司法而言,生效判决久执不到位,有损司法权威,还会令人产生一种权大于法的法治错觉。对于当地而言,执行案件受到外力干扰特别有党政机关无形之手干扰,短期看维护了地方利益,但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以外力干扰的方式换取地方利益无益于涸泽而渔,与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建设格格不入,而且影响党政机关在群众心中的形象。

  保护恶就是损害善,放纵恶就是引导罪过。对由第二种情况导致执行难的案件,司法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利剑,激浊扬清,涤荡执行积弊,理当义不容辞。可这类案件毕竟涉及面广、成因复杂,并非司法单独即可解决的问题,还需要涉及党政机关给力。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也许有扭曲的政绩观作祟,也许有其他原因,根子还在于有些地方领导干部还没有形成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自觉,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行为还未根本消除。

  因此,破解第二种情况导致的执行难,各地要严格执行前不久出台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对于干预执行案件的领导干部坚决说不;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司法机关也要敢于碰硬,不怕得罪人,以维护公平正义为首要责任。通过一系列举措,让司法的归司法,政府的归政府,司法和政府的一切行为完全在法治轨道内运行。只要如此,有理由相信,所谓的执行难将不再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