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秘书田家英死亡谜团:中南海响起枪声?

04.08.2015  20:10

田家英浙江调查,左一(资料图)

  在毛泽东五大秘书中,田家英是最年轻的一个,也是中南海内最早死于“文革”的高级干部。长期以来,人们所知道的是“含冤自尽”这样一个死因。但近年境内外媒体却出现了新的说法,认为田家英死于他杀,并言之凿凿地拿出了“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档案局”等权威部门的档案文件为证。一时真伪莫辨,议论纷纷。

  那么,田家英到底是自杀还是他杀?这一事件的历史真相究竟为何?

  有关当事人和知情者提供的重要细节,揭开了田家英之死的惊人内幕。

  中南海内何以响起“枪声

  较早提出田家英被人枪杀这一说法的,是香港《争鸣》杂志的资深记者罗冰,此人以“大陆报道权威”出名。他在该杂志2002年2月号上发表了《毛泽东涉暗杀田家英案》的奇文,竟也有许多人信以为真,所以不可忽视。

  首先是“档案”的真伪。罗氏用以佐证“他杀”的根据是来自“中央档案”,并煞有介事地列出了这几份“档案”:中共中央组织部外调1978.7—006612号;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80.4—00174号;中共中央档案局1980.4—00901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1980.9—00797号,皆为“顶级”。且不说有关“文革”的绝密档案当时并没有解密,即便“开禁”,国内研究者非经批准恐怕也难以看到,更何况一个香港的普通记者,而且一下子得到4份之多!值得注意的是,罗氏并未说明获取这些文件的渠道,也没有档案原件的图影为证,不免令人生疑。据一位曾长期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工作并亲自编制过档案的人士说,中央机关的档案,除了正式的中央红头文件是按时间用中发(年)字排号外,其他的中央文件特别是中央直属机关的文件,其编号中均应有部门类别(如中办、中纪、中组、中宣等)与体裁等标记。而罗冰文中所列的中央文件没有依照特定的格式和编号,显得不伦不类,这是不合规范的。

  其次是涉及的内容。任何真实的档案,其内容必然与当时的历史环境、人物、制度等情节切合,情节的真实是检验档案真伪的重要标准。情节不真实的档案,无论它编造得如何生动,都是没有历史价值的伪品。

  那么,罗冰在“密档”中编织了多少骇人听闻的情节呢?

  所谓“中共中央档案局档案”声称是汪东兴的笔录,其中写道:“我接主席指示,要我到田家英寓所能否跟田谈一下,不要走到反的一方,不能自拔。5月23日上午10时,我和内卫到永福堂田家英寓所,向田传达了主席的关怀,问他有什么想法……当时气氛激烈,内卫朱国华失控,朝田家英开了一枪。我即招呼警卫上前一看,田家英已死,随即向主席、总理作了报告……

  所谓“中共中央组织部档案”称:“田家英接到中央要来人和他作最后一次挽救性谈话的电话后,约一小时在寓所永福堂,用五四型手枪开枪自杀的。枪声惊动了警卫。汪东兴接获警卫报告后,和内卫朱国华赶到现场,证实田家英已死。

  所谓“中办档案”的记载更离奇:“华国锋就有关档案失落事件,在1978年7月,曾二次追问过汪东兴。汪东兴说:田家英当时从身上拔出手枪时,我暗示内卫下手的,否则我可能早已死了,今天你恐怕也不会在主席的位子上。(毛)主席是知道整个过程的……

  几件档案,几种说法:田家英死于用手枪自杀、内卫失控误杀、汪东兴下令射杀,唯在田家英因枪击而死这一点上都是一致的,而且“枪声惊动了警卫”。有知情者描述,乾隆御笔“永福堂”,地处中南海的核心部位,几十步外就是西楼办公区,永福堂的西门就斜对着西楼办公区东入口的高台阶,这里就有一个哨位;而且,与永福堂相邻不远就是陆定一、胡乔木、董必武等人居住的院子。如果永福堂内真有一声枪响,必然惊动这些地方,那么田家英之死马上就将不是秘密,而且所有对这一事件的处理结果将完全是另外一种样子。据当时到达现场的目击者后来证实,田家英身上既无枪伤,也没有发现任何血迹,中办更不存在一个叫朱国华的内卫。因此可以肯定,那天上午,中南海永福堂内没有“枪声”。

  “档案”都指向一个关键人物汪东兴。如果是汪东兴“暗示内卫下手”,则汪无疑成为杀人凶犯主谋,可至今尚未听说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况且以汪东兴的政治阅历,他能做出这样的事吗?而事实上,汪东兴那天上午并没有到过出事现场。据查,1966年5月23日上午,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召开,决定:(一)停止彭真同志、罗瑞卿同志、陆定一同志中央书记处书记职务,杨尚昆同志中央书记处候补书记职务,以后提请中央全会追认和决定。(二)撤消彭真北京市委第一书记和市长、陆定一中央宣传部部长职务,决定成立审查组,审查问题。(三)决定叶剑英同志任中央军委秘书长。出席此次会议的有在京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和直属机关、各部委负责人。当时在人民大会堂的警卫和服务人员证实:中央办公厅主任汪东兴一早就在中央开会的现场,一上午都没有离开。汪东兴难道有分身术,可以在同一个时间里出现在两个距离七八公里的空间?“秘密档案”制造者的杰作,只需“没有作案时间”这一条简单的侦查法则,就可以完全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