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初审 关注四大焦点
有着“中国电影第一法案”之称的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昨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草案简化了电影剧本审查制度,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只需将电影剧本梗概予以备案。
此外,要求电影院如实统计销售收入,否则将被处以最高50万元罚款。
焦点1
一般题材电影
剧本取消审查环节
此次初审稿进一步简化了电影剧本审查制度,将电影剧本分为“一般题材”和“特殊题材”两类,其中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取消审查环节,只需将电影剧本梗概予以备案;特殊题材的电影则需送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省区市电影主管部门审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在作说明时表示,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草案未新设行政审批,还降低有关电影活动的准入门槛,下放了电影摄制审批、特殊题材电影剧本审批、电影公映审批、电影放映审批和举办涉外电影节(展)审批。
焦点2
违规插播广告
最高处5万元罚款
此次草案还规定,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不得放映广告。并给出具体惩戒措施:违反者由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焦点3
公布不实票房
最高可吊销许可证
按照草案规定,电影院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算机售票系统,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如实统计销售收入。
电影院如未如实统计销售收入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焦点4
擅办涉外电影节
个人将“禁影”5年
对于未经许可擅自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的企业或其他组织,草案规定可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参展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自受到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举办涉外电影节(展)。
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举办涉外电影节(展),或者擅自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5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电影活动。
专家观点
取消审查“减少环节提高效率”
相关政策一出台,不少民间的影视公司纷纷对“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这一条表示支持,认为这会降低审批时所花费的环节和时间,有效提高了审批流程。一些电影导演也对此持相似的看法。
《风声》《神探亨特张》导演高群书认为这一转变很好,少了许多审批上的麻烦,“原来都需要拿剧本去审,现在不需要拿剧本过去了,挺好的,广电局的工作人员也省了好多审剧本的麻烦”。
对于所谓的“一般题材”,高群书介绍,一般来说,除了重大题材和特殊题材之外的都是一般题材,重大题材多指涉及到重大历史人物、事件、领袖、皇帝和祖先的题材;特殊题材则指与公安、法院、检察院、外交和民族等相关的题材,剩下的都叫一般题材,包含范围很广。
虚报票房“罚款50万不算多”
草案中还提出,要求电影院如实统计销售收入,否则将被处以最高50万元罚款。这直指业内一直存在的“偷票房”问题。而片方作为“偷票房”的直接受害者,一向对打击这一行为的相关政策十分拥护。博纳总裁于冬就曾多次谈到“偷票房”问题,认为这严重影响了电影人的收入,打击了他们的积极性。
不过,也有院线人士对于政策的执行表达了自己的担心,随着近些年中国电影事业的发展、三四线城市新影院的增多,监管需要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也越来越多,一些偏远的小地方也是比较难以监督,不可能每天派人去盯着每个影院的每台电脑。
还有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院线经理坦言:“50万相对一些影院偷票房所得的收入不算多,门槛还不够高。应该一旦发现,就取消影院的商业放映资格。影院建设动辄上千万的投入,为了偷票房得的这点钱就显得得不偿失了,这样他们也不敢这样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