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接六次全会(三)创新监督执纪理念 把握运用"四种形态"

11.01.2016  10:28

【治国理政新实践】迎接六次全会(三)
创新监督执纪理念 把握运用"四种形态"

  2015年1月至11月,全国已累计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3.2万余起,处理4.3万多人。通过从“小节”抓起,有效防止党员干部带病往前走,防止“好同志”变成“阶下囚”,这既是对党的事业负责,是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也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实践“四种形态”的一个有力注脚。

  王岐山同志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强调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这一重要论述,既是对长期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又是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纪检监察工作所面临形势和任务的科学判断,还是推动纪律审查工作转型的方向指引。

   执纪理念进一步转变 责任担当意识更加坚定

  “假如八项规定、反‘四风’、‘老虎、苍蝇’一起打的重大举措早出台三至五年,我可能不至于痴迷上疯狂的石头,犯下如此重罪……党中央对领导干部从严要求和严格管理是对党员干部的最大关心和爱护。”这段话是安徽省原副省长倪发科在法庭上的最后陈述。

  “从‘好同志’到‘阶下囚’并非自由落体运动,不少人都有过彷徨、纠结、后怕的心路历程。”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认为,重要的是,每一个紧要关头都要有关键的“大喝一声”“猛击一掌”。

  过去有一种倾向,纪委往往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只要领导干部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就没人管、不追究。长期对小问题视而不见,一处理就只能“算总账”。十八大以来特别是2015年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深化“三转”、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从以往查办大案要案为主向全面监督执纪问责转型,紧紧扭住纪律不放,抓早抓小,动辄则咎。

  “‘四种形态’是一个完整的逻辑体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认识到,其目的是恢复良好的党内政治生态,保护整片“森林”的健康;其要害在于抓早抓小,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其重点是违纪必究,治病救人,把全面从严体现在破纪之初直至立案审查之后的全过程;关键是明确责任、强化担当,形成统筹推进、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的良好局面,扎紧党规党纪的篱笆,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治未病”难于“治已病”。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更能考验纪检监察干部能力素质和责任担当。只有切实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才能善于用理想信念宗旨的高标准和党章党规党纪开展纪律审查工作。

   把“四种形态”运用到纪律审查等各个环节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线索处置、纪律审查、执纪审理各个环节,都以纪律为尺子衡量违纪行为,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线索处置是纪律审查的源头和基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紧紧围绕六大纪律,按照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和了结等五种方式,规范、科学处置问题线索。

  同时,强化对问题线索处置的监督,加大对谈话函询的再核查力度。今年以来,中央纪委已查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常委、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潘逸阳,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乐大克等人在组织谈话函询中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行为,并作为严重违反组织纪律问题予以严肃处理。

  过去,纪律审查工作以抓大案要案为主,“吃干榨尽”,追求把所有违纪和违法问题都查清楚,没有力量投入监督执纪和抓早抓小工作。对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守住依“”进行监督执纪问责这个定位,抓住审查重点,对违反“六大纪律”特别是对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加大审查力度;改变审查方式,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实现监督执纪问责经常化;把握处理方式,恰当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方式处理各类违纪行为。

  执纪审理是纪律审查的最后关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改进审理方式,由以往重点审理违法犯罪问题,转变为聚焦审理违纪问题,用党章党规党纪衡量违纪行为。在审核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加强对纪律条规适用和处理方式的审核。

  今年以来审核处理了多起省部级干部违规收受礼品、出入私人会所、打高尔夫球、接受公款宴请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央批准,都作了严肃处理。

   把握运用“四种形态”成为管党治党共识

  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管党治党到边到底的重要体现,是防止“好同志”变“阶下囚”的重要手段。

  “四种形态”的具体内容中,无论是党内关系正常化,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还是组织处理、党纪处分,乃至立案审查,都是管党治党的日常工作,都要由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党委来领导决定和组织实施。

  一年来各级党组织运用“四种形态”,把管党治党落到日常工作中。

  “中央提出要准确把握和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这既是对监督责任的要求,也是对主体责任的要求,既是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更是各级党委的重要任务。”辽宁省委书记李希在专题领导干部会议上强调。

  山西省委书记王儒林针对巡视发现和信访反映的问题,对各市市委书记、纪委书记进行集体约谈,明确要求各市市委书记、纪委书记扛牢扛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

  浙江省建立了约谈提醒制度,针对反映省管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省委主要领导带头进行约谈提醒。全省共对213件反映省管领导干部的信访问题进行了约谈和提醒,其中省委书记夏宝龙约谈了近20件。

  湖北省2015年1至10月,共谈话函询2004人。2015年以来党纪政纪处分3595人,轻处分占比约8成。

  辽宁省以“四种形态”为抓手,2015年1至9月,全省共问责党委(党组)59个,责任人688人,有力促进“两个责任”严起来、落下去、细到位。

  贵州由全省各级党委“五人小组”层层对部分有问题线索的干部进行约谈,并按照督促整改一批、约谈警示一批、组织调整一批、立案查处一批进行处理,开展3个月来,就有4842名干部主动报告自身违纪问题。

  ……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各级党组织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治“病树”、拔“烂树”、护“森林”,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陆云达 邱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