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明年全面推行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08.12.2015  09:49

购买资金应逐年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昨日从省住建厅获悉,从2016年起,全省各市、县(区)要推行通过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实施城镇棚户区改造的运作模式,并利用其优势争取金融机构(特别是开发性金融)资金支持,确保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

  我省确定实施的项目为列入了政府棚户区改造计划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购买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和房屋征收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货币化安置、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我省规定,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对于购买服务的主体,我省明确主要为承担棚户区改造职责的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棚户区改造职责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棚户区改造职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棚户区改造职责、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我省要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应当逐年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购买主体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棚户区改造特点,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的原则,科学确定购买服务的方式。在按规定程序确定实施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在规定时间内与实施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合同。实施主体凭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棚户区改造贷款,实施棚户区改造工程。购买主体应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特别是支持实施主体争取开发性金融机构提供利率优惠、偿还期限长的贷款。对财力困难的县(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的,在核定的限额内可通过省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支持,同时加强财政对城镇棚户区改造资金补助力度。(王纪洪 记者 林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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