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调整化妆品消费税

02.11.2016  21:40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近日,省财政厅发文调整化妆品消费税。2016年10月1日起,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将免征消费税,同时,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从之前的30%调整为15%。

  文件明确,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