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进一步健全完善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体系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2014年以来,我省先后出台一系列文件,就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和留地安置政策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了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保障体系。
一是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 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府发〔2014〕28号),明确规定,要严格依法依规征地,严格执行征地程序,切实做好征地相关工作;要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合理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监管,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因地制宜地采取货币、社保、留地等多元化安置模式;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14〕69号),明确了征地批前告知、调查确认、听证、签订协议和批后公告及征地信息公开等征地程序,要求各地严格征地管理,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的运行,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的实现。
二是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改进了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与现行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不再单独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提高了政府承担缴费比例,要求政府承担缴费比例由不低于50%提高到不低于60%,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问题。
三是明确征收土地留地安置意见。 经报省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出台了《江西省征收土地留地安置指导意见》(赣国土资发〔2014〕3号),进一步规范留地安置行为,规定留地比例不得低于征地面积的5%,提高了留地面积比例。通过留地安置方式,被征地农民可通过个人建房,或集体建房,或置换城市房地产,获取一定数量的城市不动产,分享城市化带来的房地产增值的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