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磊:看守所法起草,迟到的司法补丁
“刑讯逼供、牢头狱霸、超期羁押、深挖余罪”是现行看守所管理体制的四大弊端。2014年4月,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局长赵春光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一个研讨会上透露,公安部正在进行看守所法起草工作。(《中国青年报》5月14日报道)
“喝水死”、“躲猫猫”的背后,是刑讯逼供、牢头狱霸缺乏有效管理的极端呈现,也是暴力戾气在管理薄弱点爆发的必然。但究其根源,无不指向严重滞后的看守所管理法规。在刑诉法已历经两次大修、刑法更已法典化的今天,《看守所管理条例》就形同衣着光鲜的潮男潮女脚穿草鞋,不仅不伦不类,司法短板的状况也凸显无疑。
需看到的是,看守所相关的管理细则并不是没有配套变革,但这种变革大多是公安部的内部规范性文件及地方的管理规定,杂乱繁多的背后,缺乏法律应有的系统性和规范性。从法理而言,这种变革就似乎是游离在我国的立法体系外,自生自灭、零打细敲的“惯例法”。这种先天不足又缺乏名分,在对簿公堂亦或被死磕时注定落于下风。
从理念角度,我们已渐从单纯的“惩治犯罪”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从只重视实体法走向实体法、程序法并重。司法理念的更新,集中体现在立法的条文变更,又落实在具体司法、执法进程中。从保障人权角度,“刑讯逼供、牢头狱霸、超期羁押”早已被严令废止。然而出于有限的传唤时间、羁押场所变化带来的心理波动等侦查实践角度,“狱侦”方式往往能够取得良好的侦查效果,一味否决未必恰当。
立法并非空中楼阁,还需回到执法现实。以往从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决定了对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迫切需求,决定了对羁押时间、羁押场所的掌控力需求,这也是侦押合一的现行体制的建立源头。随着刑事理念的变更、侦查技术的更新,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也逐渐建立,羁押必要性已大为减少。在此基础上,加之人权保障意识的提升,羁押体制改革也迫在眉睫。然而公安部门数十年人财物的沉淀,以及司法行政部门有限的承接能力和实践经验,决定了这场变革并非易事。
弥补司法短板的羁押立法已然迟到,位列其后的体制变革却早已按耐不住,在2700多个看守所的观望中,在复杂的司法现实下,注定了这是一场迟到却又异常艰难的变革。(文/黄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