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因家庭矛盾被销户变"活死人"官方:依法办理
当事人
3年前女子被家人开具死亡证明注销了户籍,现在期望恢复户籍
昨日,达州开江县广福镇村民李恩打来本报新闻热线96111反映称:因家庭原因,父女关系不和,彼此间联系较少。在2012年时,发现自己的户籍被注销,已变成“黑人”,后得知爷爷找到村委开具“死亡证明”,将其变成“活死人”,此后她在外坐车、住宿、打工严重受影响。2014年她与男友举办婚宴,目前生有一子,想给孩子上户口又变成难题。户籍注销女子当了3年“活死人”
“2012年我的户口被家人死亡注销后,一直没有身份,成了‘活死人’。2014年我和老公办了婚宴,2015年3月生有一子。现在我想给孩子办理户口,就必须先将自己‘救活’。”
李恩向记者讲述,她是达州市开江县广福镇村民,生于1994年。1岁左右,父母感情不和,自己就由爷爷李君独自抚养。父亲在外省打工后不久又再婚,并生有一女,后来有两次婚姻,目前还有一个儿子。
“13岁那年,父亲让我到她打工的地方读书,与父亲相处极不和谐。”一气之下,她就到跑到姑姑所在的工厂打工,之后一直和姑姑生活。后来,李恩交了男友。2012年六七月份,姑姑告诉她自己变成了“黑人”,户口已经被注销。各方说法当事人:疑为父亲躲避弟弟罚款,将自己的身份注销
对于自己户口注销一事,李恩随即确认了此事。“我的户口被死亡注销后不久,半个月后,户口本上有了弟弟的户头。我怀疑是父亲为了躲避一些罚款,才将我的身份注销。”“现在是信息化时代,我没有身份证,买车票、住宿、找工作等都成为难题。”
随后,记者在李恩提供的户口本上看到。户别为家庭户,户主姓名:李虎,其婚姻状况为丧偶。李恩为长女,1994年12月26日出生,2012年4月16日死亡注销,户口的登记时间为2011年11月9日,承办人签章都为严川,其中只有注销死亡时间为手写。而李虎儿子出生申报时间为2012年5月3日。爷爷: 打工多年没联系,才注销孙女户籍
4月20日,在开江县广福镇记者找到了李恩的爷爷李君。他告诉记者,李恩确实是他一手带大的孙女,但其外出后一直没有联系,也不知道具体是死是活。户口本上多个户口就多笔开支,像村上集资修路,是按户籍人头集资,靠种地为生的他根本拿不出那么多钱。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找到该村文书出具了孙女的死亡证明,并在派所出填写了资料,注销了孙女的户口。“孙女回来后,我也找到村上和派出所反映情况,村上也出了证明,民警也进行了调查,是她自己没有及时回来处理。”
对此,李恩表示,那时候自己比较年轻,确实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父亲:对此事毫不知情,没写过任何申请
女儿还活着,却被注销“死亡注销”,父亲对此是否知情?女儿需要把户口“复活”,需要父亲与她做亲子鉴定,对此父亲又是什么态度?记者电话联系了李虎。李虎表示,女儿被“死亡注销”的事情,他毫不知情,也没写过任何申请。如今没有时间回家和女儿进行亲子鉴定。村文书: 当初开具证明时,对其情况无从证实
为何该村村文书会为其开具相关证明?为此,记者电话联系上了该村原村文书。他表示,李恩的父母关系不好,离婚后,父女关系不好。李恩在外面打工的时候一直没有联系,李虎又再婚,需要给孩子上户,而大女儿一直下落不明已死亡,才出具了死亡证明,但当时他对李恩是死是活也无从证实。部门解释:为其重新申请,因资料不全没落实
人明明还活着,为何户口上就死了呢?随后记者来到了李恩户籍所在地的开江县长岭派出所了解情况。
该派出所民警李伟告诉记者,整个事情一直在依法依规办理。办理户籍注销需要亲人或者家属写申请,村上出具死亡证明或拿火化证就可申请死亡注销。通过资料显示,而当时的申请人为李虎。“我是从2014年才开始接手户籍办理工作,之前的工作并不是很清楚。”现在经过他们调查,发现李恩并没有死亡,所以一直也在积极为其申报重新上户,但是由于资料不全,所以导致事情一直没有落实。
记者在户整管理审批监督系统看到,李恩户籍申请被退回的原因是:请查询死亡注销前的原始户口《常表》或与李虎的亲子鉴定书和亲子关系公证书、补充达县华标大厦所处的基层组织和辖区派出所关于申请人使用姓名、未登记户口、现实表现等情况并粘贴相片加盖骑缝章的证明。若不能提供原始《常表》或亲子证明,在其他材料齐全的情况下,也只能按‘非亲属’登记。”
既然丧偶,那没有结婚证如何又给孩子申请上户?李伟表示,申请孩子上户是一个程序,改变婚姻状况申请又是另一个程序,申请人没有提出申请,无法更改。孩子也可能是非婚生,只要提供双方父母的身份证和孩子的出生证明等相关手续也可以申请孩子上户。法律链接这些资料齐备,才可注销户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注销户籍需要提供的资料,1,单位(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信;2、居民户口簿;3、死亡人居民身份证;4、《死亡医学证明》或者司法部门的死亡鉴定书、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书》。据达州法之缘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表示,此事件村委会无客观事实证据而出具死亡注销户口证明,其行为明显不当。(文中相关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