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确定乡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20.05.2015  10:52

  

  根据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修订出台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11日,省发改委、住建厅联合印发《湖北省乡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按照文件要求,乡级机关工作人员正职、副职办公室使用面积,分别不得超过每人24平方米和18平方米,乡级以下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得超过每人9平方米。

  乡级机关服务用房编制定员人均使用面积不应超过每人6至8平方米。乡级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容积率不得超过0.8。乡级机关基本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0平方米的,不宜单独建设。此外,乡级机关办公用房入口门厅使用面积不应超过100平方米。(有修改)

摘自 《湖北日报》 2015.05.15 记者 廖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