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送审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13.07.2014  11:34

出租人要按时报送租赁房屋信息 

  建立租赁房屋治安信息管理系统,出租屋超10间须建管理制度,房产中介泄露房客信息最高拟罚1万元……记者昨日获悉,为了加强租赁房屋治安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省拟出台《江西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目前,该办法(送审稿)正在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您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于8月7日之前,通过信函方式寄至:江西省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南一路10号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33004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至:[email protected]

   租赁信息须三日内上报

  修改稿提出,出租人应当自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报送下列信息: 出租人的姓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实际居住地、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承租人(包括其他实际租住人员)的姓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租赁房屋的地址。

  租赁房屋当事人报送信息方式包括: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通过公安机关或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开通的传真、网络等渠道报送;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报送相关信息,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公安机关或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转报;由为出租人介绍房屋出租的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向公安机关或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转报。

  租赁房屋当事人违反规定,未按时报送租赁房屋信息或报送虚假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房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未按时报送、转报相关信息或报送虚假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未报送人数每人100元的数额处以罚款,但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时租房、日租房应配专职管理人员

  修改稿还指出,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租赁房屋达到10间以上或者租赁房屋居住人员达到20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专门管理人员,设置治安防范、消防安全设施,保障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

  出租人以小时、天数为租期出租房屋的,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制定管理制度,即时采集和报送租住人员基本信息。

  此外,出租人发现治安安全隐患和出租的房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

   中介出售租房信息要受罚

  当前,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修改稿提出,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中介等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租赁房屋登记中获悉的租赁房屋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违反规定,将租赁房屋登记中获悉的租赁房屋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公安机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对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中获悉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用途。公安机关或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租赁房屋登记不得收取费用。(记者 葛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