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起严禁在全市15类区域和场所燃放,违者最高可追究刑责

10.02.2015  12:21

  记者昨日从市政府获悉,我市下发《关于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要求春节期间(2015年2月11日至3月6日),全市范围内15类区域和场所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通告》提出,严禁违法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严禁设摊、流动销售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通告》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高小茜)

  全市范围内15类禁燃区域和场所:

  1. 棚户区、低洼危旧房、板壁房、砖木平房密集区;

  2. 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3. 生产、充装、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4. 设有外墙外保温材料的建筑物及其周边50米范围;

  5. 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电信、邮政、金融等单位;

  6.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7. 集贸市场、商场、宾馆、超市、影(剧)院、歌舞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8. 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

  9. 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

  10. 党政机关办公区、军事管理区;

  11.火车站、客(货)运站、机场、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12. 重点工程施工现场;

  13. 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除物业公司划定燃放区域以外;

  14. 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15. 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