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南昌15类场所禁燃烟花爆竹 违者最高将受500元罚款

10.02.2015  01:25

  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2月9日南昌讯(记者 良保)近日,南昌下发《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明确春节期间(2015年2月11日至3月6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

  《通告》规定:严禁违法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严禁设摊、流动销售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据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将被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通告》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类禁燃区域和场所

  1、棚户区、低洼危旧房、板壁房、砖木平房密集区;

  2、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3、生产、充装、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4、设有外墙外保温材料的建筑物及其周边50米范围;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电信、邮政、金融等单位;

  6、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7、集贸市场、商场、宾馆、超市、影(剧)院、歌舞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8、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

  9、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

  10、党政机关办公区、军事管理区;

  11、火车站、客(货)运站、机场、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12、重点工程施工现场;

  13、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除物业公司划定燃放区域以外;

  14、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15、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