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人事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度粮油保管员高级技师和高级粮油质量检验师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27.08.2015  17:43

司函人事〔2015〕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人事教育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中纺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为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局关于深化粮食行业人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经研究,决定于2015年10、11月份分别在河南省郑州市、湖北省武汉市组织开展粮油保管员高级技师和高级粮油质量检验师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职业和等级
  粮油保管员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粮油质量检验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二、鉴定标准
  粮油保管员和粮油质量检验员《国家职业标准》的有关内容。

  三、鉴定时间
  粮油保管员高级技师:2015年10月14~16日。

  高级粮油质量检验师:2015年11月4~6日。

  四、申报条件
  (一)符合《粮油保管员国家职业标准》和《粮油质量检验员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申报条件的。

  (二)根据《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师和高级技师技能鉴定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粮办人〔2007〕165号)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也可以申报相应职业的技能鉴定: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20年,取得本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2.具有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5年以上的;

  3.在全国粮食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决赛中获得相应职业一、二、三等奖的。

  五、鉴定方式
  粮油保管员高级技师、高级粮油质量检验师鉴定包括技能鉴定和综合评审两部分,成绩均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一)技能鉴定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两个科目。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两个科目均实行百分制,成绩均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二)综合评审分答辩和会议评审两个阶段。首先,由专家小组根据考生提交的技术总结命制题目,考生进行答辩,成绩合格及以上者方可进入会议评审。通过会议评审者,综合评审成绩为合格。

  六、报名方式
  粮油保管员高级技师、高级粮油质量检验师鉴定实行推荐申报制。各省(区、市)粮食局和有关中央企业在分配名额(附件1)范围内向国家粮食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推荐。

  各省(区、市)粮食局和有关中央企业将本地区本单位推荐人选的《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申报表》(附件2)(一式三份)及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获奖证书的复印件和两张2寸近期免冠照片,于2015年9月25日前邮寄至国家粮食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七、其他
  (一)全国粮食行业(郑州)教育培训基地(河南工业大学)和全国粮食行业(武汉)教育培训基地(武汉轻工大学)将分别举办粮油保管员高级技师研修班和高级粮油质量检验师研修班,对于符合粮油保管员高级技师、高级粮油质量检验师申报条件者,将分别发放培训通知、培训资料等。

  (二)鉴定期间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鉴定费用由国家粮食局承担。

  八、联系方式
  (一)国家粮食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联  系  人:王小可
  联系电话:010-63906082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918室
  邮政编码:100038

  (二)河南工业大学
  联  系  人:王国栓
  联系电话:0371-67756051
  通信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莲花街100号河南工业大学粮食培训学院筹建办公室
  邮政编码:450001

  (三)武汉轻工大学
  联  系  人:李建国
  联系电话:027-85841652
  通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常青花园学府南路68号武汉轻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邮政编码:430023


相关附件:    附件1:《粮油保管员高级技师、高级粮油质量检验师鉴定推荐名额分配表》.doc
相关附件:    附件2:《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申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