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粮食局关于做好第四批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粮食局:
为响应“监管能力提升年”活动,进一步推进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创建,根据《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第四批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推荐工作的通知》(国粮办检〔2014〕61号)要求,现就做好第四批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及名额
按照加强基层粮食部门监督检查工作、切实推动执法重心下移的要求,第四批全国示范单位的推荐对象为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各设区市可分别推荐1个全国示范单位申报对象,经考核评审,省局择优向国家粮食局推荐2~3个全国示范单位考核对象。
二、审核遴选标准
为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地开展审核推荐工作,各地要按照新修订的《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测评表》(附件1,以下简称测评表),分别从基本条件、组织领导、工作体系、队伍建设、工作制度、执法环境、工作成效、信息报送、档案管理和工作创新等10个方面对照评分,依据测评得分情况如实申报和推荐。
三、工作步骤
(一)安排部署(2014年5月)。 省局下发推荐工作通知,各设区市局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宣传动员,认真指导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参与创建活动。
(二)申报(2014年7月中旬前)。 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照示范单位测评表的审核标准严格衡量,符合基本条件且自评分90分以上者,可填写《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申报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报表),连同测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及时报送设区市粮食局。
(三)初审(2014年7月底前)。 设区市粮食局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核实申报材料,对照示范单位审核标准对申报单位评分,符合基本条件且初审分90分以上者,可将示范单位申报表和测评表报送省局。
(四)复审(2014年8月底前)。 8月底前,省局采取实地考查方式对拟申报全国示范单位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复审,符合全国示范单位审核标准的,在规定的推荐名额内择优向国家粮食局推荐。
(五)国家遴选(2014年9月底前)。 国家粮食局组成审核遴选小组,对各地推荐的示范单位进行实地审核。根据审核结果,提出全国示范单位名单,在国家粮食局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并发文公布。
四、工作要求
(一)实事求是地申报和推荐示范单位。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都要严格按照测评表规定的测评项目、内容及评分标准,实事求是地进行测评打分,不得弄虚作假,对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申报和推荐,确保申报评选工作严肃认真。省局和设区市粮食局在复审和初审时重点审核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和监督检查工作取得的实效等内容,坚持优中选优。
(二)充分发挥示范单位典型引导作用。 全国和全省示范单位要按照上级机关的工作部署,积极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执法工作,及时报送监督检查执法情况和执法案例,大胆探索新形势下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办法和措施。省局和各设区市粮食局都要总结推广前三批监督检查示范单位创建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进一步推动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三)加强对示范单位的指导和考核。 各设区市粮食局要根据工作需要,指导示范单位积极开展相关执法检查、调研等工作。每年年终,省局将对照测评项目对全国和全省示范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国家粮食局、省局对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不再具备条件的示范单位将及时进行调整。
附件:1. 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测评表
江西省粮食局
201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