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纪念民族区域自治法颁行30周年 张德江出席

17.10.2014  21:16

  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30周年座谈会17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出席。

  1954年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982年通过的现行宪法重申了我国的民族方针政策。1984年5月,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同年10月1日该法正式施行。

  座谈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发表讲话。他说,举行座谈会,纪念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30周年,就是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回顾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历程,总结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的经验,全面正确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凝聚各族人民大团结的力量,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李建国在讲话中阐述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核心要义,提出了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具体要求。他说,实践充分证明,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一部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法律,是充分体现各民族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充分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项权利的好法律,是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加强民族平等团结、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好法律,是各族人民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法制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