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老人告子女四成求精神赡养 最终和解仅占15%
北京市二中院日前发布的调研报告显示,在赡养案件中,老年人除了要求子女物质赡养外,请求精神赡养的诉求占案件总量的40%以上。而赡养纠纷案件中,仅有15%最终和解。法官建议子女重视老人晚年的心灵孤独,不要忽视给他们的精神关爱。
京华时报记者
裴晓兰
三成赡养纠纷老人超80岁
在二中院审理的二审民事案件中,涉及老年人权益较集中的纠纷案件主要有三类,即赡养纠纷、老年人离婚及老年人遗嘱继承案件。2012年、2013年及2014年1月至9月,上述三类案件分别为154、190及112件,其中,赡养案件数量基本稳定,老年人遗嘱继承案件及离婚案件呈现逐年增长趋势。
2014年,我国60周岁以上的老龄人口增加至2亿,且将以每年800万的速度不断增加,使得人口老龄化的程度不断加深。而老年人最关心的除了身体健康外,就是婚姻关系、子女关系、财产分配及日后财产继承问题。上述社会背景造成司法实践中的涉案老人,高龄甚至超高龄老人所占比重呈现增长趋势。
二中院近三年审理的赡养纠纷案件中,80岁以上老人占到全部被赡养人总数的30%,还有少数老人超过了90岁高龄,部分赡养义务人也达到了70多岁高龄。
超四成老人诉求精神赡养
调研报告显示,随着城市化发展、农村青年劳动力大量外出以及人们生活方式的变化,“三代同堂”式居住家庭越来越少,独居老人或仅与配偶居住的老年人日益增加。这些老人对子女赡养依赖程度较高,而子女因生活和工作压力较大,往往无暇照顾父母,不能日常陪护,又疏于或怠于直接给予父母情感呵护,致使亲情迷失,双方因微薄赡养费用或需求情感慰藉而形成诉讼。
二中院调研显示,要求物质赡养的同时,越来越多的老年人提出渴望交流、心理诉求及感情需求,物质与精神复合型赡养请求占案件总量的40%以上。且在赡养案件中,仅15%的当事人最终能达成和解,两代或三代家庭成员之间价值观念冲突,矛盾从传统的养老问题,延伸到婚恋、育儿、财产处分等范围。
法院指出,父母在子女未成年时无怨无悔地照料爱护,在父母年老之时,子女从道德到法律均应赡养好老人。子女不仅要照顾好老人的生活,还应理解老人精神状态和情感需求,体谅老人晚年身体不适和心灵孤独,用关爱帮助他们度过一个幸福的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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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再婚应公证财产
京华时报讯(记者裴晓兰)市二中院日前发布的调研报告显示,今年老年人离婚诉讼案件较前两年增幅较大。从年龄分布上看,离婚一方或双方系80岁以上老人的占近25%,70岁至80岁之间的老人约占30%,60岁至70岁之间的老人约占45%。
再婚老人由于感情基础不牢、财产问题、子女反对等种种原因,离婚率居高不下。2014年,一方或双方是再婚的老年人离婚案件占总数的60%以上。
调研显示,在老年人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争议的案件比例高,近3年连续达到90%以上。对于老年人离婚时的财产分配,二中院法官提示,如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应予支持。
此外,一方的婚前财产(如房产等)或其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以及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均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则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建议
老年人应慎重对待离婚及再婚,应树立正确的婚姻观,相互尊重,相互爱护,珍惜多年陪伴和感情,努力构建和谐美满的婚姻关系。再婚老人应提前打牢感情基础,加强对双方性格观念、教育背景、经济状况及家庭成员等各方面的了解,达成共识和理解;再婚前做好双方婚后生活、财产等方面的约定或协议,明确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及双方子女对两位老人的赡养义务,进行财产公证,履行合法婚姻登记手续,避免对日后财产归属发生争议。
(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