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 大肆受贿200余万元

12.09.2015  09:46

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收受贿赂200多万元。9月11日,记者获悉,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鄱阳县原县长张新华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万元。受贿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09年至2013年间,张新华先后担任婺源县委副书记、鄱阳县人民政府县长。期间,张新华利用职务便利,在变更土地使用性质、承揽工程、工程结算等,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15次收受岑某、曾某甲等人给予的钱财,共计人民币186万元、港币30万元。

据悉,2014年11月4日,上饶市纪检监察机关对鄱阳县原县长张新华立案查处,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发后,张新华退缴了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张新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186万元、港币3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张新华在审查期间如实供述同种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退缴全部赃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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