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17.09.2019 21:40
本文来源: 国土资源厅
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现将《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电〔2019〕3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抓好落实。
一、积极主动做好服务工作。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主动和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接,摸清生猪养殖用地需求情况,切实保障生猪生产用地。
二、认真做好设施农用地备案工作。生猪养殖设施用地应按照原国土资源部、原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有关要求进行备案,可以先用地后备案。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生猪养殖设施用地指导工作,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缩短用地备案办理时限,将生猪养殖设施用地备案情况及时告知所在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养猪场(户)。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及时跟踪当地生猪养殖用地情况,确保农地农用,对擅自改变养殖用途的,应及时制止和纠正。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19年9月12日
本文来源: 国土资源厅
17.09.2019 2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