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集中整治和查处行政执法不公侵害群众利益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05.07.2016  00:06

 

 

 

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赣府法办字〔2016〕25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印发《关于开展集中整治和查处行政

执法不公侵害群众利益专项治理

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中整治和查处基层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指导意见》(赣办字[2016]35号)精神,结合全省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开展集中整治和查处行政执法不公侵害群众利益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6月29日

 

关于开展集中整治和查处行政执法不公侵害群众利益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和省委“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部署,进一步解决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中整治和查处基层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指导意见》(赣办字[2016]35号)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和查处行政执法不公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现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与目标

坚持“以查促纠、惩教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实效”的工作原则,把专项治理作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贯穿于学习教育的全过程。通过自查自纠、群众监督等形式,坚决纠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滥用职权、野蛮执法、选择性执法、吃拿卡要等突出问题,提高行政处罚、行政审批、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活动和行政服务效能的法治化水平,使群众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有明显上升、对正风反腐的获得感明显提升,创新创业发展环境得到明显优化。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与内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及重点

专项治理的范围是省、市、县(区)各级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过程中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审批、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的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重点是与群众有密切相关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村镇规划、城市管理、交通与治安管理、道路运输、市场监管、生猪屠宰、卫生与计生、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等行政执法机关。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1.严格执法方面。不依法履行执法监管职责,对违法行为监管不到位、查处不到位,甚至通风报信、放任、包庇等。

2.公正执法方面。不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标准,处罚明显有失公平、公正,选择性执法,办人情案、关系案等。

3.规范执法方面。不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对监管对象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和不依法依规审批等。

4.廉洁执法方面。不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以权谋私,弄权勒索,“吃、拿、卡、要、报”等。

5.文明执法方面。不严格执行有关文明执法的规定,态度冷漠、简单粗暴,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

6.执法监管方面。对执法监管不力,以罚代管,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款指标,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本机关业务经费、福利待遇等挂钩。

三、工作步骤与措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6月6日—7月15日)。

各地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重点对象、重点问题和重点领域,结合实际及时制定本地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省、市、县(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专项治理工作具体安排,明确专项治理活动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方法步骤和目标要求。

(二)查找问题阶段(2016年7月16日—8月31日)。

自查主要采取三种形式:一是走访座谈。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本机关监管事项,分别召开监管对象代表座谈会,广泛听取监管对象对本部门执法活动的意见和建议。二是畅通渠道。广泛征集群众、新闻媒体等反映的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三是自我剖析。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要求,以处(科、室)或者党支部为单位召开自查分析会,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各机关和个人都要围绕这次专项治理重点解决的6个方面问题,对照标准自觉找问题、查原因。个人要写出剖析材料,机关要形成自查报告。

(三)整改落实阶段(2016年9月1日—2017年1月31日)。

1.认真纠正问题。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对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要逐条整改、逐件落实。整改工作要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和整改时限,及时依法依规纠正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

2.查处典型案件。通过自查、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和联合督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强化典型案件的查处。对执法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批典型案件。既要查处行政执法机关所发生的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违纪违法案件,又要查处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执法甚至为不法分子充当“保护伞”的案件。

3.完善规章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集中治理过程中,要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立足源头治理,加强对各环节的制度建设,形成长效机制。

4.强化执法监督。通过公布投诉电话、地址和网址,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要让群众知道怎么举报,向谁举报,及时回应群众诉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不断强化不敢、知止的氛围。

(四)群众评议阶段(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

各地要召开民主评议会,开展由社会各界代表参加的民主测评活动。民主评议代表由各级政府法制办从本地行政监管对象中随机抽取,一般不少于30人。当场发放民主评议测评票,当场填写当场收回。民主评议测评结果向被评议单位反馈,并向社会公布,让群众知晓专项治理的效果。对民主评议反映问题比较多的行政执法机关,要进行“回头看”。

(五)总结提高阶段(2017年3月1日—3月31日)。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对本机关开展专项治理活动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同级政府法制办。各市(县、区)政府法制办将本地开展专项治理活动情况报同级“集中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上一级政府法制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将专项治理工作与“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同部署、同安排。省政府各有关部门既要做好本部门的专项治理工作,同时要加强对本系统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落实工作。各市、县(区)政府要组织开展好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认真研究部署,查找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治理工作见实效。各级政府法制办要在当地党委、政府和“集中整治”工作联席会议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好工作开展、业务指导、督促落实、监督检查和协调配合等各项工作任务。

(二)强化监督检查。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全面督导与重点监督相配套,抓好工作落实。各级政府法制办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执法督查、联合执法检查、执法案卷评查、不定期抽查、明察暗访等监督检查活动;要通过举报电话、召开座谈会、接待来信来访,接受社会和新闻舆论监督。对典型的案件,要及时向社会通报。对涉嫌违纪的,要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

(三)创新工作方式 。鼓励支持各地、各部门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用切实可行的措施和手段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用机制制度创新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服务水平。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精准发力,从最突出的问题治起,从最紧迫的任务抓起,需省、市层面解决的共性问题,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研究,出台相关政策系统解决,以实实在在的整改成效取信于民。

(四)严格责任追究。 各地、各部门要强化工作责任追究,以强有力的问责,推动工作落实。严肃查处行政执法工作中滥用职权、办事不公、假公济私等行为,发挥震慑作用;对纵容姑息、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抵制检查、包庇个人的部门,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专项治理见到实效。通过专项治理切实增强全省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促进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综合处                  2016年7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