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省打击侵权假冒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管理的通知

13.02.2014  14:47

  赣打假办发【2014】3号

  

各设区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各有关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7号),要求加快建设打击侵权假冒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精神,我省全力推进信息平台建设,目前平台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为使平台正常运行,提高衔接工作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建设信息平台的重要意义 

  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是提高对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打击能力、依法严惩犯罪的有力措施,是推进严格执法和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目前,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影响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建设信息平台,可以为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搭建便捷、高效的信息沟通渠道,提高执法透明度,促进相关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强化对执法办案的指导和监督,规范案件移送、受理等工作,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形成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合力。

  二、要及时准确录入相关信息

  信息录入是确保信息共享平台正常运行和发挥作用的关键。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加强信息录入工作,通过人工输入或者数据交换等方式,准确、及时、完整地将下列信息录入信息共享平台: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凡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受理涉嫌犯罪移送案件和检察机关实施立案监督的,各相关单位在送达或者取得相关文档材料的同时,负责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共享平台。

  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及时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信息,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有异议提请复议或者要求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的案件信息,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通报或者因案件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进行咨询的案件信息,录入信息共享平台。

  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是否立案的决定,对行政执法机关提请复议案件的复议决定,对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后的相关决定,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的决定,对行政执法机关咨询案件的回复意见等,录入信息共享平台。  

  检察机关负责及时将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信息,立案监督案件信息,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决定等信息,对行政执法机关咨询案件的回复意见,录入信息共享平台。

  (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有关信息。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负责及时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动态信息,录入信息共享平台。  

  (三)各行政执法单位,将2013年起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录入信息共享平台。

  三、要健全工作机制,推动衔接工作有效开展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保证各项工作有规可循,有效开展。

  一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牵头单位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违法犯罪工作情况,交流重要执法信息,分析侵权和假冒伪劣违法犯罪形势及衔接工作中的问题,研究制定加强衔接工作的对策。

  二要建立案件咨询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保全等问题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就案件办理中的专业性问题咨询行政执法机关,受咨询的机关应当认真研究,除疑难、复杂案件外,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三要建立走访检查制度。各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牵头单位要会同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定期或不定期走访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交流衔接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和督促做好案件移送、受理等工作。

  四要建立统计通报制度。各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牵头单位要每季度统计分析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受理、办理等情况,以及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录入情况,报送当地党委、政府并抄送同级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督促和推动衔接工作开展。

  五要建立定期培训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等要采取实习教学、以案代训、培训班等形式,加强对执法办案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其熟练掌握不同类型案件刑事追诉标准和案件移送、办理程序,不断提升执法办案水平。

  2014年将加大两法衔接工作的考核比重,主要考核有关制度、机制的建设和执行情况,信息录入情况将作为考核重点。

  四、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平台数据录入

  我省平台建设采取集中模式。即以省为单位,建设覆盖省级、市级、县级相关部门的统一平台,向各地各部门提供两法衔接输入端口,可人工输入两法衔接的数据和相关文档。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暂定下列单位为信息共享平台联网单位:

  (一)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工商、质监、食药监、农业、文化、卫生、新闻出版广电、林业、知识产权、南昌海关等部门。

  (二)各级刑事司法部门:公安、检察院、法院。

  (三)各级打击侵权假冒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落实专门的信息平台应用操作人员,负责录入数据。请各设区市将以上单位和辖区县(区)信息平台操作人员名单(即附件:信息平台操作人员名单),于3月10日前统一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冷萧  夏宇   

  电 话:86246658 86246299   传 真:86246654 

  邮 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 信息平台操作人员名单      

  全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