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收受“500元红包”被免职,处罚重吗?

08.09.2015  11:08

  6日,江西省纪委对7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发出通报。其中,2015年春节前,瑞金市九堡镇中学党支部书记、校长李峰收受学校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红包”500元被免职,并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9月6日新华网)

  相信大多数的人看到这则新闻,第一反应就是相比那些巨贪来说,几百块钱只是九牛一毛,因为500块钱“红包”就被免职,处罚的好像重了些,此位校长未免有点冤。问题能如此简单的看吗?当然不能。

  首先从贪污受贿罪的量刑上看,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由此,免职、给予警告,都在程序之中,处罚合法合理,不重。其次,从情理上来看,在学校这片教书育人的净土上,校长的贪污显得格外的刺眼,与学校代表的道德伦理背道而驰,免职,为学校除去害群之马,不重。

  除此之外,大量的案件表明,大贪的“成长之路”也都是从小事开始的,第一次公款吃喝,第一次收受小数额红包……一开始数额都很小,件件都不起眼,但犹如温水里的青蛙,一次次的小事,成了滋生腐败的温床,长此以往,腐败的黑手便会越伸越长,直至突破底线,触碰法律,给国家和自己都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假如到时再去惩戒,为时已晚。

  不正之风和腐败损害群众的利益,更影响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因此,对于校园贪腐案,无论数额多少,都要严惩,该警告的警告,该免职的免职,这是对党员干部违反纪律的惩戒,是对“反四风”的巩固,同时也是对其他人的提醒,让更多的人知道“莫伸手,伸手必被捉”。“贪腐处理”不是挂在墙上的制度,而是实实在在的惩戒。广大党员干部必须时刻将党的纪律挺在前面,遵守纪律,不敢贪、不想贪,把纪律当成戒尺放在心中常丈量。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中学校长收受的“红包”虽然数额较小,但也是贪腐行为,必须要“眼里揉不得沙”的对此惩戒。唯有如此,才能还学校一片净土,让学校的党员干部在反“贪腐”中带一个好头,让贪腐行为彻底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