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密集出台利好“新政”托底股市
昨天下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当前和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如何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进行了顶层设计。《意见》被股民们称为 “新国九条”。“新国九条”要求,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激发市场创新活力,扩大市场双向开放,促进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协调发展,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防范和分散金融风险。
“其实最大的利好是国家层面终于再次关注股市了,2000点可能真的是管理层的底线了,股民应该重拾信心,关注是否还会有后续的实质性利好出现。”昨晚,不少机构分析师和投资者都为“政策”叫好,认为新政必将给疲弱的股市“托底”。与此同时,证监会和沪深交易所密集出台了一系列相关配套政策。“IPO重启前夜,看来监管层和股民一样难眠啊!”一位业内人士说。
新政一
沪深交易所修改IPO发行规则 参与网下发行须按日均市值申购
昨天,沪深交易所同时发布修订后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本次网上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整投资者持有市值的计算规则,投资者持有市值的计算口径由“T-2日(T日为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申购日)日终持有的市值”调整为“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
今年初,沪深交易所调整了相关规则,要求持有一定数量非限售股份的投资者,才能用资金参与网上新股申购,并且每位投资者的申购数量不能超过申购上限,即新股将采取“按市值申购”的网上发行方式。这意味着,投资者能否参与网上发行、能够申购多少新股,需要根据其T-2日持股市值来确定;如参与申购的,需要向资金账户内存入足够资金才能进行有效申购。
此次调整后主要涉及以下方面内容:一是明确网下投资者在参加初步询价前须完成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二是明确网下投资者参与上海市场首发新股网下发行,须持有1000万元以上的上海或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市值计算规则与网上发行相同。三是明确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
网下1000万元市值门槛如何理解?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代表参与深市网下发行的投资者需持有深市(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不少于1000万市值的非限售股份;且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以配售对象为单位进行计算;配售对象持有的市值,按照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之前的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其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市值。
新政二
沪港股票互联互通征求意见 交易异常时可暂停沪港通业务
昨日,证监会就《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将有利于便利两地投资者,拓宽投资渠道与资金来源,对推动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增强我国资本市场的综合实力、巩固上海和香港两个金融中心的地位、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新规要求,“沪港通试点坚持稳妥有序、逐步推进的原则”,强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要求有关主体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进行实时监控、建立相应的信息交换制度和联合监控制度、控制市场风险,以促进沪港通平稳运行。
沪港两地的股票交易时间和规则都有差异,记者注意到,新规要求,沪港通遵循两地市场现行的交易结算法律法规和运行模式。同时根据两地规则的客观差异,可对结算风险基金安排、投资者权利的行使等作适当安排。
《沪港通若干规定》重点对确需在证监会层面明确的有关重大事项予以规定,明确了市场主体的职责与义务、禁止性规定及相关制度安排,共计19条。如明确了“上市公司遵守上市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中国证监会对沪港通业务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投资者跨境投资的合法权益。
此外,上交所还将制定港股通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标准及实施指引;规定了结算机构的职责包括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设施,为沪港通业务提供登记、存管、结算服务等;也授权交易所对于交易异常情况,可暂停全部或者部分沪港通业务。
新政三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重组征求意见 允许交易各方自主协商定价
为进一步提升资本市场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功能,昨天,证监会就《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允许交易各方自主协商定价,并强化相关披露。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介绍,这两个办法充分考虑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主要特点,如中小微企业多、并购重组主要以产业升级为目的、并购数量多但金额小、“新三板”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突出股东自治原则和促进形成市场化的约束机制,制度设计上以市场化为导向,进一步放松管制,构建有别于交易所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制度体系。
在促进并购重组市场发展的具体制度创新安排上,不要求非上市公众公司“实施强制全面要约收购”制度,由公司章程自主约定是否实行强制全面要约收购制度;对自愿要约价格、支付方式、履约保证能力进行适度放宽,给予收购人多种选择,增加收购人自主性和操作灵活性。同时,丰富重大资产重组支付手段,除发行股份外,还可使用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支付方式;并且不限制股票、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支付手段的定价方式,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允许交易各方自主协商定价,并强化相关披露。
此次并购重组制度设计大幅简化权益变动的报告书类型,进一步明确了披露时点,简化了申报文件,不强制要求提供评估报告和盈利预测及编制备考报告,降低公司重组成本。此外,简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大资产重组程序,不设重组委,缩短审核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邓舸说,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重组均不设置或豁免行政许可,重点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强化市场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责任,由全国股转系统实施自律管理:为了充分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须实施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机制。
证监会认为,两个办法的颁布,将为退市公司的并购重组提供相应的制度供给和操作路径。退市公司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通常连年亏损,业绩较差,中小投资者众多。对退市公司并购重组的要求,除了遵守两个办法的一般性规定外,退市公司还须提供安全、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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