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多分财产 女子离婚后拿180万“债务”讹前夫
近年来,虚假诉讼案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个别不法分子为了不还、少还欠人债务,或者在离婚时多分财产,甚至于在某些经济关系中诈取财物,还借助司法程序,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把本来子虚乌有的债务关系通过法律程序确定下来,以达到侵占别人利益的目的。记者目前从南京市检察院获悉,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近三年办理了30多起虚假诉讼案件,已经有人因虚假诉讼被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追究刑责。
为多分共同财产 虚假诉讼让前夫还债180万
虚假诉讼,有的是夫妻之间因为离婚财产引起的。南京市民刘某,在与妻子陈某离婚后,竟被妻子陈某莫名其妙追债,后经检察机关查实,陈某蓄意虚假诉讼,想多占夫妻共同财产。2013年,刘某与妻子陈某离婚,正常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两人离婚后没多久,妻子陈某突然拿着法院判决书,要求丈夫刘某共同支付180万元共同债务。原来,二人离婚后,第三人张某拿着由陈某署名的180万元借条到法院起诉刘某与陈某,诉称陈某在其与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其借款180万元,要求已经离婚的二人共同偿还借款。法庭审理期间,陈某对借钱一事没有异议,并与张某在法院调解下自愿达成给付张某180万本金及利息的协议。结果,刘某得知此事后,到南京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称自己根本不知道前妻曾经借过这笔钱,更没有同意前妻共同偿付债务判决。结果,经过深入走访和调查,办案的检察官经走访调查、调阅原审卷宗、询问案件当事人等,证明此案系陈某同其亲友张某,串通伪造借条,企图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虚假诉讼。后经过检察院的努力,陈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为逃脱财产执行,虚假诉讼先赔“自己人”
2014年2月,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收到申诉人常某的一份申诉书,请求撤销一份判决。这份判决书,只是一份普通的债权转让。原告陈某与第三人许某曾于2012年11月16日达成债权转让协议,许某将其支付被告荣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150万元购房款转让给陈某,原告陈某自愿接受许某的该项债权转让。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债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只需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并告知债务人即可,无需法院判决认定。可是在这起案件中,为什么原告即债权的受让人却起诉至法院,作出一个确认债权让与成立并生效的判决呢?
对于这个不符合常理的做法,秦淮区检察院检察官首先从这笔150万的执行款入手。2013年9月5日,在法院的债权转移判决生效后,除去50万元购房定金,荣昌公司支付陈某汇款100万元,进入陈某账户。同日,该笔款项经两次转手,最终汇入一家典当行。而第三人许某的丈夫,是该典当行的股东,这笔钱最终进入典当行账户。但常某要求撤销这个债券转移判决,因为许某夫妇,是利用这起虚假诉讼,逃避偿还常某的欠款。原来,常某对许某夫妇有710万元债权,并据此申请法院诉讼保全。根据“先查封,先受偿”原则,常某是许某夫妇拥有的这100万执行款的第一受偿人,那么第二顺位申请查封人——典当行自然失去了对于该笔款项的受偿权。而许某夫妇通过法院做了这么多不符合常规的诉讼和判决,其实就是为了把这100万给典当行。
2014年3月,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案提出抗诉,10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许某与陈某间的债权转让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存在规避执行行为,应认定无效。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检察官解读 虚假诉讼要被追究刑责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朱副处长告诉记者,虚假诉讼案一般有如下一些特征:一是大多数以财产性纠纷为主,如财产确权、借贷纠纷、离婚财产分割等;二是案件以调解结案居多。双方当事人多主动表示愿意调解结案,案件的诉讼周期极短。三是双方当事人关系密切,一般存在乡邻、亲属、朋友、同事、生意伙伴等关系;四是双方争议不大或无实质性争议。五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很少,甚至不提交任何证据,庭审中几乎没有质证过程,被告方常常全部认可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并愿意出示对自己不利的证据材料等。
但在虚假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往往与人串通,伪造证据,导致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这就触犯了相关法律,会以妨害作证、涉嫌诈骗等被追究刑事责任。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记者 贾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