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官员受贿判无期:资金审批权成寻租对象

26.12.2013  12:36

  财政部企业司综合处原处长陈柱兵,被控自2001年至2011年间受贿2454.4万元。12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其获无期徒刑。法院方面认为,陈柱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单独或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或由其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

  值得关注的是,虽然此次检方指控罪行共包含9项,但陈柱兵主要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于其担任财政部企业司综合处处长期间,利用掌握国家专项资金管理权,为企业获得政府专项资金提供帮助,并借机索取好处费。

  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教研部副主任张孝德认为,这起腐败案件暴露出当前我国财政资金划拨的审批、拨款规则上存在巨大漏洞。“首先,大量的专项资金支持还是依靠政府直接支出;其次,支出环境缺乏透明和公开性,后期监管缺位。

  他建议,如果政府层面希望更加规范化、法治化地扶植企业,应当通过税收手段调控其发展,因为税收便于纳入法律监控体系,利于避免依靠“”分“”而滋生的腐败。

  “在陈柱兵的案件中,他对大量资金具有决定和分配权,难免成为企业的攻坚对象。更合理的方式是,通过减免所得税等手段,来给予企业一定的优惠。”他说。

  这一观点亦得到了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教授施正文的认同。“‘人’作为分钱的主体,必然要面临个人偏好及人情往来。当资金划拨中牵涉复杂的利益纠葛时,比如在企业的资质、申请契合度上需要作出判断时,很容易出现违规操作。”

  “我们目前的财政支持,大多是‘政府直接把钱送到企业手里’。这样做弊端有两点:其一是滋生腐败;其二是不利于激发被扶植企业的活力。”张孝德说。

  在陈柱兵一案中,一项受贿经历详细描述了其向企业索取“好处费”的全部过程。

  2005年12月至2007年1月,陈柱兵被财政部选派为西藏自治区财政厅的援藏干部。其间,他曾数次接受当地企业贿赂。援藏结束后,这样的经历仍未停止。

  检方指控的一次受贿过程显示:2010年上半年,张某向方某表示,西藏某集团公司准备向财政厅申报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扶持资金。张某的身份为西藏某集团公司的常务副总,方某当时任职于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随后,双方约定依照35%的比例支付好处费。张某将申报材料上报到自治区财政厅,经财政厅审批,方某又将材料上报到了财政部企业司。两个月后,陈柱兵表示,300万元的扶持资金已经批下来了。随后,中间人从西藏某集团处获取了105万元好处费。

  目前企业申请发展专项基金的流程是什么?在陈柱兵一案中,为何仅在一个环节上便会出现如此巨大的监管漏洞?

  记者在“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管理系统”中查询到了相关流程。企业需先将数据文件及纸质材料提供给相应的省市管理部门。在确定项目后,进而提交至省市财政部门。最后,由省市财政部门汇总、评审,上报至国家主管部门,获得审批。

  对于现有的申报、审批及拨款流程,张孝德的看法是,不论制度上如何设计,如果不能对最终划拨资金的利益分配者实现有效监管,就很难避免以权谋私。

  “在支持企业方面,我认为存在误区。是不是把钱送到企业手里就最能解决问题?我看未必。在不伤害市场公平和竞争性的同时,更合理的方式还是通过税收手段,而非政府直接注资。目前企业专项资金的比例过大,额度过高,应当逐步缩小比例和减少额度。专项资金的审批为政府权力寻租提供了很大空间。”他说。

  据了解,自2004年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来,其规模逐年扩大。财政部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中央财政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高达128.7亿元。

  施正文则认为,本案中行贿企业的思路很明确:通过攻坚掌管分配权的个人,获得资金支持。“以‘人’分钱,是我国财政支出制度中比较明显的问题。加之预算比较粗线条,规定在操作中存在弹性,很多专项资金甚至没有纳入预算,仅仅有总额规定,监督很难细化至每笔钱的用途。最终便会导致‘管钱’的人自身缺乏有效监督管理。”施正文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