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改革迎来新机遇面临新课题
解读人:
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
中财大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马海涛
中国社科院财经院研究员杨志勇
备受各界瞩目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于11月12日闭幕,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各领域全面深化改革问题作出了总体部署。会议闭幕后发表的全会公报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必须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要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完善税收制度,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对财税体制改革的上述表述有哪些亮点和新提法?从中又能体现出哪些制度设计取向和深层次含义?财税专家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指明了今后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与目标,逐字逐句分析,其中不乏诸多亮点与新提法。
贾康认为,落实公报提出的完善税收制度要求,应结合短期可做之事与中长期追求目标,设计和推进税制改革的分步渐进配套方案。这包括:为处理“营改增”进度较快而地方未来主体税种打造较慢之间的矛盾所需安排的过渡方案,不排除在流转税领域区别对待地开掘消费税的潜力空间,把优化生产、消费结构的意图与增加地方政府税源相结合;资源税改革应以更大决心抓住煤炭市场价位自然回调的宝贵时间窗口,把“从价”机制扩大到煤炭,并拉动新一轮理顺我国基础能源产品比价关系与价格形成机制的税价财联动配套改革;房产税应积极稳妥扩大试点范围,积累经验,凝聚共识,徐图进展;环境保护税的改革应在“十二五”期间推出一轮实际动作;个人所得税应创造条件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并加上按家庭赡养因素调整扣除的改革方案。
白景明表示,强调“财政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是公报内容的又一大亮点。他认为,经过近年来经济的高速发展,收入在各阶层群体和各区域之间呈现不均衡分布,这不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国家需要更多运用财政手段,调整支出结构,使财政支出向保民生和保护弱势群体倾斜,从而保证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保证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统一,使各个阶层和各个地区都能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
公报还提出“改进预算管理制度”,白景明指出,我国自2000年开始实施预算制度改革,目前已搭建起符合国家治理基本要求、基本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预算制度框架。目前,我们要进一步加以完善和改进,而不是另起炉灶或推倒重来。当前的改进重点就是在财政收入增长相对稳定的条件下,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让有限的财政资金能够办更多的事。“这其中有两方面具体举措需要重点推进,就是加强全口径预算管理和继续推进绩效预算管理。”白景明说。
马海涛认为,公报提出“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这意味着事权将进一步上移。他指出,在当前收入格局调整具有难度的情况下,中央提出对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调整是非常有必要的,这也是当前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突破口之一。此举可以有效缓解现行财政体制造成的地方财政收支矛盾,进一步强化中央的支出责任。
对于公报中提出“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马海涛认为,在税制改革中要重点考虑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比重问题,通过税制改革,更多地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促进财富、资源的合理流动和配置,同时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此外,公报提出的“稳定税负”是对当前宏观税负争议的一种回应,同时说明我国的税制改革将继续体现“有增有减”的特征。马海涛表示:“今年以来,由于多方面原因,税收收入出现一定程度的下滑,有些地方反映收入质量不高,非税收入占比增加,此时提出‘稳定税负’意味着国家将不会通过其他方式弥补由于收入下滑造成的缺口。”
杨志勇表示,公报中“稳定税负”的提法切合实际。结构性减税是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所提出的。稳定税负并不意味着减税政策的终结。制度性减税与稳定税负不存在矛盾。税率下调,税收不见得就一定会下降。企业税负下降之后,市场活力得到充分的激发,发展将会更快,税基自然就会随之扩大,税收不降反升的可能性完全存在。“稳定税负”的提出意味着减税空间仍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