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资委党委出台《江西省国资委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进一步细化“两个责任”

10.11.2014  13:53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省委和省纪委的部署要求,推动省国资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江西省国资委党委于11月3日制定印发了《江西省国资委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强调,要深刻认识当前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准确把握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基本内涵和具体要求。明确了委党委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必须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定期向省委和省纪委报告工作。委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工作分工,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分管业务工作。委纪委要在省纪委和委党委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全面落实监督责任,积极协助委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落实,定期向委党委和省纪委报告履行监督责任的情况。强化纪律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强化责任追究,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或者屡屡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实行责任倒查、“一案双查”,一并调查案发单位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省国资委出台的《实施意见》,紧密结合本委实际,把“两个责任”进一步标准化、具体化、可操作化,使之融入到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工作的全过程。同时,将下属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情况纳入直属事业单位及出资监管企业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的范围,进一步推进“两个责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