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利用网购漏洞诈骗 以假换真骗商家退货款获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网购商品自收到货品七天内可以无理由退货。江苏省海安县的储某利用这个规则,采用调包然后退货的手段诈骗商家货款4.5万元。近日,海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储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6万元。
2014年3月11日,被告人储某通过淘宝网以4.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根蒂芙尼牌项链。送货员依约派件,储某假意要求当面验货。就在拆开包裹时,储某趁快递员不备,迅速将一根假的蒂芙尼牌项链与真项链调换,并以项链成色不符为由拒收。此后,储某向卖家申请退款,遭到拒绝后向淘宝网站申请维权。快递公司无奈向卖家进行了赔偿。随后,淘宝网站将4.5万元如数退给了储某。
同年3月19日,储某再次通过淘宝网以54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双华伦天奴牌凉鞋。货到后,她要求送货员将货物放在传达室,调包后采取相同的方式申请维权。不过这一次,淘宝网没有上当,拒绝了她的请求。
与此同时,之前履行了赔偿义务的快递公司认为事有蹊跷,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过侦查,公安机关发现储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并在其家中搜到蒂芙尼牌项链等物品。经过讯问,储某交代了调包货物并申请退款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储某利用互联网购物的风险漏洞,通过隐瞒其调包行为的方式,骗取退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考虑到被告人储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的损失得到挽回,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综合考量被告人储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监管条件,对其可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顾建兵 吉 纯)
■连线法官■
被告人构成诈骗罪的依据
该案承办法官孙洁说,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客观方面,即财产损失是否是被害人处分财产的结果。如果被害人最终的财产损失是由于自己的处分行为,则行为人构成诈骗罪,反之则以盗窃罪论处。具体到该案中,对于被告人行为性质的认定,应区分不同的情形进行判断。
孙洁说,被告人储某当场验收项链时,趁快递员不备以假货换取真货,后再隐瞒该事实申请退款行为究竟是何性质,应综合其行为的整个过程进行认定。储某在快递员给其验货过程中进行调包,具有秘密窃取的性质,但其并不能依靠调包行为直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调包行为是为了后面诈骗行为创造条件,申请退款行为才是其获得财物的关键。
被告人获得财物是基于他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了财产。卖方是直接被害人,但是由于网购的特殊性即多方介入的特征,使得储某需要借助第三方的处分行为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害人与财产处分人不一致,并不影响被告人行为性质的认定。